辦理出生證明需要什么材料

新生兒辦出鬧耐蔽生證明需要的材料包括:1、新生兒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正反面);2、加蓋公章的病歷首頁、分娩記錄;3、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記卡液州》。不同的醫院要求不同,可以咨詢當地的就診醫院。假如之后不慎將出生證明遺失,根據規定也是可以要求補發的。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畝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出生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1、辦理出生證明需要新生兒父母的身份證、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記錄等材料。

2、新生兒父母需要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同時攜帶新生兒出生時所在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辦理。

(1)待新生兒出生后,父母需攜帶兩人身份證,在新生兒出生時所在的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父母攜帶新生兒身份證和《出生醫學記錄》,前往新生兒母親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申請開具《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證明的相關流程如下:

①拿著《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繳納費用。

②辦理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③單子上一般會有如下的內容需要家長填寫:爸媽的姓名,身份證號,民族,新生兒的名字,新生兒的戶口地址,媽媽的居住地址等等。若在住院期間,小朋友尚未取好名字,可用小名暫代。但是產婦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確定新生兒的姓名,否則部分醫院不會發《出生證明》。

辦出生證明需要什么證件呢

一、辦出生證明需要什么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1份;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況說明;

4、落戶集體戶或非親屬 *** 的,需提供單位或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請隨父落戶或婚生申請隨《出生醫學證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雙方簽署嬰兒民族成份確認書,原件1份;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二、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注意事項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以劃掉重寫),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全部機打,并且內容“原則上不能更改”。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為了保證出生醫學證明有效性,保存時候應該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疊,撕開,或過塑。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出生證明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出生證明辦理流程:

1、由嬰兒的家屬在產婦出院前,攜帶《孕產婦保健手冊》或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嬰兒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生育證在戶口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2、非本地戶口在我市醫療機構出生的嬰兒,由其父母(監護人)攜帶接生機構出具的新生兒醫學記錄、嬰兒父母的身份證、生育證等有效證件,在市婦幼保健所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3、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對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由各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