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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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6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
^^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停止執行由《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22件現行地方性法規設定的36項行政許可事項,并將依照法定程序適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停止執行的36項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行政許可事項 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法規 實施機關 1
心理健康咨詢服務人員資格證
書的核發《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2001年12
月28日通過)第十五條之一款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2
對從事學校心理健康咨詢服務
人員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可《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2001年12
月28日通過)第十五條之一款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3
節能檢驗測試服務機構的資質
認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1998年9月
22日通過)第二十三條之一款市經委
4
工農業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證
書》的核發《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1994年12
月8日通過)第四十八條市環保局
5
軌道交通駕駛員、調度員等從
業人員上崗證的核發《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2002
年5月21日通過)第十九條之一款市軌道交通處
6
文化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申請《
上崗合格證》的核發
《上海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1995年10月27日通過)第六條第(四)
項、第十條第(一)項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7
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審批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6日通過)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之一款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
保障局
8
檔案管理崗位合格證書的核發
《上海市檔案條例》(1995年6月16日
通過)第十四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9
檔案中介人員的資質認定
《上海市檔案條例》(1995年6月16日
通過)第十五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10
遺體捐獻接受單位的資格審核
《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2000年12
月15日通過)第十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11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
的上崗證的核發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
理條例》(1997年12月11日通過)第十
五條之一款、第二款市公安局
12
外省市施工企業進滬施工許可
證的核發《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7
年10月21日通過)第八條市建委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滬
承接勘察設計業務許可證的核
發《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7
年10月21日通過)第八條
市建委
14
外地進滬承接造價咨詢業務許
可證的核發《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7
年10月21日通過)第八條市建委
15
外省市水路運輸經營者從事市
內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旅客
運輸的審批上海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1997年
10月21日通過)第十六條
市港口局
16
重要產品準產證的核發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1994
年8月26日通過)第六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7
在港存期內貨物的疏運的審批
《上海市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
(1994年7月22日通過)第十二條市港口局
18
超過港存期貨物的疏運的審批
《上海市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
(1994年7月22日通過)第十一條市港口局
19
從事港口疏運貨物堆放業務的
審批
《上海市港口貨物疏遠管理條例》
(1994年7月22日通過)第十五條之一
款市港口局
20
制造、銷售殯葬設備、殯葬專
用品的單位(個體工商戶)開業
的前置審批《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六條之一款、第三
款市殯葬管理處
21
制造銷售壽衣、花圈的單位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前置審批
《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
款區、縣民政局
22
設置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的審
批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6日通過)第二十三條第
一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3
燃氣器具列入《燃氣器具準許
銷售目錄》的審核《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1999年1月
22日通過)第三十一條市燃氣管理處
24
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的
核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1999年11月26日通過)第四條第二款市建委
25
在行道樹上懸掛物品的審批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1987年1月8日通過)第二十五條第二
款市和區、縣綠化管理部
門
26
建造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審批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1995年12
月29日通過)第三十二條市測繪管理部門
27
部分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茶
座、咖啡館)的核發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
理條例》(1997年12月11日通過)第五
條市公安局
28
特種行業許可證(音像制品復
制行業)的核發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
理條例》(1997年12月11日通過)第五
條市公安局
29
義務教育階段自行辦學單位的
招生范圍的審批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
教育法〉辦法》(1993年2月6日通過)
第八條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30
對學校和教師要求學生參加與
教育無關的活動的許可《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1987年6
月20日通過)第十九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31
遺體需要延期火化的審批
《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條之一款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
縣民政局32
遺體存放超期強制火化的審批
《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條第二款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
縣民政局33
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臨時采集
血液的審批《上海市獻血條例》(1998年9月22日
通過)第二十三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34
在街道、公園、商場、學校等
公共場所使用引起噪聲污染的
大功率揚聲器的審批《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1994年12
月8日通過)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市環保局
35
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核發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6日通過)第十四條市公安局
36
在集市生產經營食用畜禽血的
許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許
可)《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
規定》(1985年7月5日通過)第五條第
(四)項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止執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三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止執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止執行
部分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 *** 提出的《本市部分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改革方案(草案)》,原則同意該方案,并決定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相關法規之前,中止執行以《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60項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2001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中止執行的60項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 附: 中止執行的60項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序
號
行政審批事項
中止執行審批
的市級行政主
管部門
審批依據
1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驗收
市水務局
《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20條2
機場地區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
的審批(市空港辦負責審批部
分) 市空港辦
《上海市民用機場地區管
理條例》第41條第2款
3
印刷本市保密地圖、內部地圖
審批 市規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款4
外省市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和
境外組織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
的批準文書驗證登記 市規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11條第2、3款
5
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審核(
市測繪辦負責審批部分) 市規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5條第2款6
向境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本市未
公開的測繪成果審批 市規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8條第3款7
使用大地測量、衛星測量成果
審核 市規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5條第1款8
拆除原有基地內房屋的規范許
可 市規劃局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58條9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
目審核(市市政局負責審批部
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8條
10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竣工
后五年內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
后三年內挖掘的審批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31條第1款
11
公路上公交客運車輛站點設置
或者移位的審批(市市政局負
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37條第1款
12
城市道路上公交客運車輛站點
設置或者移交的審批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36條13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市市政局
負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11條14
城市道路、橋梁工程項目竣工
驗收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18條第1款15
公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17條第1款16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審核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42條17
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或者
遷移交通標桿、郵筒、廢物箱
、 *** 亭等社會公益設施審批
(市市政局負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35條第1款
18
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廣告
牌、招貼牌審批(市市政局負
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35條第2款
19
綜合開發建設地區環衛設施規
劃、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市市容環衛局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
例》第32條20
核發建筑業專業人員和操作工
人上崗證書(43個工種)
市建委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
例》第46條修改情況的說
明第7條21
在本市的外地設計、施工總包
單位分包業務審批市建委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
例》第24條第3款22
道路快件運輸企業設立、變更
、歇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2、6、9、47條23
道路冷藏保溫運輸企業設立、
變更、歇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2、6、9、47條24
單位從事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道
路運輸審批(市交通局負責審
批部分)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2、7條
25
道路搬場運輸企業設立、變更
、歇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6
道路搬運裝卸企業設立、變更
、歇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7
貨物包裝企業設立、變更、歇
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8
貨物倉儲企業的設立、變更、
歇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9
商品車發送企業設立、變更、
歇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30
道路貨物運輸配載企業設立、
變更、歇業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31
單位從事非營業性機動車二級
以上維護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7條32
單位從事非營業性機動車檢測
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7條33
水路客運、貨運企業(含個體
工商戶)籌建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水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10條34
采用空調公交車輛營運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
客運管理條例》第19條第
1款35
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聘用駕駛
員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
例》第15條第1款36
出租汽車營業站及相應停車場
地關閉或改變用途審批(市交
通局負責審批部分) 市交通局
《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
例》第22條第3款
37
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
市綠化局
《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
第5條、10條38
因特殊情況變更公園開放時間
的審批 市綠化局
《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
第22條第2款39
綠化建設工程質量核驗申報審
核 市綠化局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
理條例》第17條第5款40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方案審查 市民防辦
《上海市民防條例》第37
條41
平時利用民防工程登記
市民防辦
《上海市民防條例》第41
條42
道路運輸中的汽車貨物運輸(
含裝卸)價格審批 市物價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12條第1款43
生產、經營特種印章 *** 設備
單位備案和購買特種印章 ***
設備的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17
條第2款、第3款44
銷售的消防產品登記備案
市公安局
《上海市消防條例》第39
條第4款45
安裝、維修消防設備的施工單
位資質審定 市公安局
《上海市消防條例》第30
條46
生產、銷售、維修消防產品單
位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消防條例》第39
條第2款47
購買音像制品復制生產設備的
備案(市公安局負責審批的部
分)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20
條第2款48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電影院)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49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劇場)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0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音像制品放映場所)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1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經營酒類的餐飲場所)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2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體育場館)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3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溜冰場)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4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游泳池)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5
申領非機動車號牌的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
例》第15條56
銷售多色復印設備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18
條第2款57
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拆遷及改變
使用性質的審批 市體育局
《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
例》第21條第1款58
以廣告性贊助形式或收取報名
費舉辦全市性或者跨區縣文化
娛樂項目比賽活動的審核市文廣影視局
《上海市文化娛樂市場管
理條例》第31條第1款
59
轉發或張貼圖書報刊宣傳廣告
核準(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審批
部分)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
理條例》第19條
60
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
營地點以外的場所舉辦圖書報
刊展銷活動審批(市新聞出版
局負責審批部分)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
理條例》第15條第1款
d27704--011121wjk
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位置顯著標注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 *** 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之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九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規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并注明審圖號: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 地圖出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范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經審核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一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公眾查詢。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軍隊單位編制的地圖的管理以及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95年7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4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有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經對現行有效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52項行政許可事項停止執行。其中:28項行政許可事項在國務院有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已經取消,于今年7月1日停止執行(見附件一);15項行政許可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自7月1日起停止執行(見附件二);9項行政許可事項沒有必要繼續保留,現公布停止執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見附件三)。
附件一:
^^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國務院決定取消的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一)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1、喪葬用品生產、經營許可
(二)四川省消防條例
2、生產、維修消防產品許可
(三)四川省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條例
3、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設立批準
(四)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
4、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批準
(五)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
5、國家名優酒商標標識定點印制單位審查
(六)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管理條例
6、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資格證書
(七)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7、計劃生育技術廣告審查
(八)四川省消毒管理條例
8、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許可證
(九)四川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9、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十)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10、外地單位和個人跨區演出和經營審查
11、文化市場變更登記
12、文藝演出經營活動(個人)審批
13、美術品經營活動審批
(十一)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14、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易活動批準
(十二)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5、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個人)
(十三)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16、城市公共綠化、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17、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18、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審批
(十四)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村鎮技術工匠技術考核認可
(十五)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城市車輛清潔站設置審批
(十六)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1、拆遷人自行拆遷房屋審核批準
(十七)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22、燃氣公共建設工程的施工審批和竣工驗收
23、燃氣經營企業資質證書
(十八)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24、自建設施供水企業供水批準
25、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業務單位資質證書
(十九)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
26、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
(二十)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
27、測繪單位測繪任務登記
28、省外測繪單位測繪任務登記
附件二:
^^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一)四川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條例
1、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二)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2、外省(市、自治區)的用人單位到我省 *** 人才審核
(三)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3、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上崗
4、客(貨)運站和汽車駕駛學校等設立申請
5、道路運輸經營年度審驗
6、承運憑證運輸物資批準
7、車輛維修類別核定
(四)四川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8、計量器具安裝資格審查
(五)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
9、煙草專賣標識
(六)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
10、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
(七)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
11、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驗
(八)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實施辦法
12、衛生檢驗人員資格認定
(九)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3、農技人員技術資格證書
(十)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辦法
14、農業新技術審定
(十一)四川省農機安全監理和事故處理條例
15、試制、試銷農業機械新產品許可
附件三:
^^四川省地方性法規中沒有必要保留的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一)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1、遺體運回原籍或居住地批準
(二)四川省群眾義務消防條例
2、義務消防隊設立與撤銷備案
(三)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3、公路試車同意
(四)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4、漁業生產更低水位線的批準
(五)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
5、改變水工程功能批準
(六)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6、野生動物年度馴養繁殖和產品銷售計劃批準
7、野生動物年度收購和銷售計劃批準
(七)四川省長江水源涵養條例
8、造紙、礦山企業原材料基地建設批準
(八)四川省蠶種管理條例
9、使用不達標種繭制種批準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5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4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
^^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停止執行地方性法規中設定和規定的43項行政許可事項(附目錄),并將依照法定程序適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
附表一:
^^停止執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30項)
序號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 1
會計電算化資格認定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款省財政廳
2
外資企業跨地域招用農
村勞動力備案《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
勞動管理條例》第十條設區的市、縣級勞動行
政部門3
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外來人員就業證《江西省勞動力市場管
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行政部門
4
經營回收和加工生產性
廢舊金屬企業的審核《江西省資源綜合利用
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
5
特殊產品質量售前報檢
《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
條例》第九條之一款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6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評審
員資格認定《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7
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江西省標準化管理條
例》第二十一條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
政部門8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安裝
資格認定《江西省計量監督管理
條例》第九條之一款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
政部門9
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審核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第十一條之一款省煤炭行政管理辦
10
礦山施工單位施工安全
資格認定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辦法》第六條之一款設區的市以上安全生產
監督部門
11
動物園申請省級重點保
護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
審核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
法>辦法》第十五條第
三款省建設廳
12
跨地區經營房地產的登
記《江西省房地產開發管
理條例》第十五條房產主管部門、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13
省外建筑單位在本省從
事建筑活動的許可《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省建設廳
14
省外單位在本省從事測
繪的驗證登記《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二款省測繪局
15
興辦旅行社之外的其他
旅游企業的許可《江西省旅游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旅游管理部門
16
引進省外種畜種禽的許
可《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省、設區的市畜牧行政
主管部門17
種畜種禽質量鑒定員資
格認定
《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
款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18
良種繁殖場特殊情況下
引進種畜種禽的許可《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
條例》第二十六條省或者設區的市畜牧行
政主管部門19
生產冷凍 *** 和胚胎單
位的資格認定《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省農業廳
20
省級水產原種場、良種
場的新建、擴建、改建
和撤并的許可《江西省水產種苗管理
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款
省農業廳
21
水產種苗檢測工作人員
的資格認定《江西省水產種苗管理
條例》第二十四條省農業廳
22
中醫藥辦學、辦科研機
構資格評估認可《江西省發展中醫條例
》第三十七條省衛生廳
23
生產殺滅病媒生物藥品
的許可
《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
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
款省衛生廳
24
文化經營許可
《江西省文化市場管理
條例》第十六條、第十
七條之一款縣級以上文化市場主管
部門
25
廣播電視工程設計、安
裝單位資格認可《江西省廣播電視管理
條例》第二十二條省廣播電視局
26
從事出售鉛字業務的許
可《江西省特種行業管理
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款公安機關
27
從境外引進項目的工程
設計消防技術審核《江西省消防條例》第
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
28
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許可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場
管理條例》第七條之一
款縣以上 *** 或者其授權
的部門
29
利用灘邊地角開挖小型
池塘從事養殖生產的許
可《江西省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辦
法》第十條鄉人民 ***
30
科技成果檢測專業技術
機構的認定
《江西省促進科技成果
轉化條例》第十一條第
一款省 *** 有關部門
附表二:
^^停止執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國務院
^^已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13項)
序號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1
通過大眾傳媒招用人員
的審批
《江西省勞動力市場管
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
二款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
書預審
《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
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
一款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3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
合驗收
《江西省房地產開發管
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
一款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
4
建筑安全資格審查認證
《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之一款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5
專業測繪規劃備案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四款省測繪局
6
測繪任務登記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測繪主管部門
7
電信終端維修資質認定
《江西省電信條例》第
十二條省通信管理局
8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
單位資質認定《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
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省環保局
9
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機
構的批準《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10
省內畜禽品種審定結果
的批準《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
條例》第十五條省農業廳
11
技術經紀人資格認定
《江西省技術市場管理
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省科技廳、省工商局
12
經營印刷業和舊貨業的
特種行業許可
《江西省特種行業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六條
之一款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13
在大型工地、鐵路工地
和廠礦企業附近設置生
產性廢舊金屬收購點的
批準《江西省特種行業管理
條例》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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