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和保證各級測繪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測繪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測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法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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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給予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應當與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二章 管 轄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管轄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規定。第五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一)取消甲級測繪資格;
(二)全國范圍內的重大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六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 門負責管轄:
(一)取消乙級以下測繪資格;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轄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七條 省級以下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法規規定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第八條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進行測繪行政處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輕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且有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二)給予的行政處罰是警告,或者是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 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了解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罰款的數額、告知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罰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一條 上條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應當在七日內報執法人 員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 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測繪行政處罰由誰負責管轄
測繪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第五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一)取消甲級測繪資格;
(二)全國范圍內的重大測繪行政處罰案件。
第六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轄:
(一)取消乙級以下測繪資格;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轄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
第七條 省級以下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法規規定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
第八條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無測繪資質的公司在江蘇進行了測繪怎么辦
無測繪資質的公司在江蘇進行了測繪會受到相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違反測繪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在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同時,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違法行為也時有發生,并呈現出六大形態。一是一些測繪單位有意或無意標注出涉密軍事單位。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非法測繪。三是一些媒體將涉密信息在地圖上標注后在報紙上刊發。四是一些單位或網友缺乏保密意識,將重要設施標注或不規范的地圖等測繪信息在網上流傳,造成泄密或影響國家版圖安全。五是有些外國人在以投資、旅游等名義,從事非法測繪活動。六是有些測繪單位接受開發商好處,在對銷售房產進行測繪時,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開發商銷售房子前,需要請測繪單位對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然而一些測繪單位非法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這成為近年來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違法行為中的新形態。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由下2列條件構成:(1)違法必須是人們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出于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行為人要有主觀方面的過錯或罪過。(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據:《測繪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 *** 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對于情節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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