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0年5月27日)

一、對《陜西省財政預算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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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條例還適用于預算外資金管理和 *** 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根據收支規模和財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專門用于彌補短收年份預算執行收支缺口,以及應對不可預見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使用納入預算管理,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3.第三十九條中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修改為“《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二、對《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條之一款第(一)項中的“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改為“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三、對《陜西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并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

2.刪去第三十一條。

3.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對《陜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條中的“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

2.第十七條中的“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第四十五條”。

3.第三十八條中的“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第五十八條”。

4.第五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對《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七條之一款修改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筑市場。”第二款中的“市(地區)”修改為“設區的市”。

2.第十一條中增加:“(五)建設工程項目招標 *** 。”

3.第十八條中的“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七條”。

4.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勞動”修改為“安監”。

5.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六、對《陜西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依法注冊登記,由公民投資設立或者由公民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2.第十一條修改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開辦私營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除外。”

3.刪去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中的“或者擅自復印”。

4.第四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七、對《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第二款中的“郵電”修改為“郵政、電信”。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除公共客運交通設施以外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款中的“市(地區)”修改為“設區的市”。第三款中的“郵電”修改為“郵政、電信”。

3.第二十八條中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修改為“《城市排水許可證》”。

4.第五十二條中的“《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改為“《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5.第五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八、對《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2.第四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刪去第五十四條。九、對《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1:1萬比例尺地形圖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2.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第二十六條之一款修改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級有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自有資質

固體礦產勘查甲級

測繪資質乙級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資質乙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乙級

巖土工程乙級

地質鉆探乙級

液體礦產勘查丙級

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丙級

二、共同使用資質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壹級

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

個人資質證書包括什么

問題一:個人主要資質(證書)及職稱是什么意思 則指的是個人資格,(資質是企業單位具有的資格),區別于一般的技術證書、考攻考下來的證書。例如注冊工程師、建造師、建筑師、結構師等。這類證書在考下來一定時間內需要注冊到企業名下,否則 需要證書(資格)失效,需要再繼續教育獲得。

職稱(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職務名稱,理論上職稱是指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級稱號,是反映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就學術而言,它具有學銜的性質;就專業技術水平而言,它具有崗位的性質。專業技術人員擁有何種專業技術職稱,表明他具有何種學術水平或從事何種工作崗位,象征著一定的身份。

問題二:個人資質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說的跟游戲無關,則指的是個人資格,(資質是企業單位具有的資格),區別于一般的技術證書、考試考下來的證書。例如注冊工程師、建造師、建筑師、結構師等。這類證書在考下來一定時間內需要注冊到企業名下,否則 需要證書(資格)失效,需要再繼續教育獲得。

問題三:資質證書包括哪些 資質證書包括企業資質證書、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室內裝飾資質證書、建筑資質證書等。

資質證書是針對企業的(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是資質證明的一種。有資質證書可以從事許可范圍內相應建筑工程總承包業務和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和管理服務。

3.資質證明包括有質量認定書、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畢業文憑等,或者專門丹資質認證證書、資質證書等。

問題四:個人可以報考哪些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都是針對企業的,資格證書是針對個人的。例如: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甲級

林業――規劃咨詢、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工程設計

公路――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工程設計

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建筑――規劃咨詢、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工程設計。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乙級

建筑――評估咨詢、工程項目管理(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管理)

農業――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工程設計。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工程項目管理資格)

建筑(乙級)――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管理(可承擔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具體業務)

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農業、公路――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管理(可承擔全過程策劃和準備階段具體業務)

工程勘察證書―甲級

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可承擔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測量任務。

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農林行業(農業工程)甲級;農林行業(林業工程)甲級;市政行業(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專業甲級;公路行業(公路)乙級

可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乙級;水利行業;

可承擔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照明工程設計和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相應范圍的乙級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可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乙級

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以下業務:

1、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2、詳細規劃的編制;

3、集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4、研究和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甲級

業務范圍: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荒漠化土地調查監測和評價;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實施方案編制;林業專項核查;林業作業設計調查;營造林規劃設計;林業數表編制;國家、地方或行業林業標準制定。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證書―乙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測繪資質證書―甲級

工程測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線路工程、橋梁、隧道、竣工測量。

測繪資質證書―乙級

地籍測繪――平面控制測量、界址測量、其他地籍要素調查與測量、地籍圖測繪、面積量算。

旅游規劃設計資質證書―乙級

云南省土地整治技術服務單位備案證書

主要業務范圍: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勘測單位、土地復墾方案編制。

土地勘測定界登記備案證書

主要業務范圍:土地勘測定界、日常地籍變更調查

土地規劃機構等級證書

執業范圍:云南省行政轄區范圍內縣級(含縣級)以下各類土地規劃編制,不涉及基本農田、占耕地不超過35公頃、總用地不超過70公頃的土地規劃調整、修改以及其他土地規劃業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

......

問題五:個人資質是什么意思,簡歷中的個人資質怎么寫?? 學歷、資格證書、工作經驗、工作成績等。

問題六:企業資質證書指哪些 資質證書,就是你從事特定行業需要的資格

比如:建筑行業的建筑許可證

市政的市政公用許可證

餐飲服務的衛生許可證

房地產的預售許可證

等等

問題七:資質證書及等級是指什么 15分 資質證書指單位的,等級證書,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專項類,綜合類的),個人就是員和師的區別的了

問題八: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類別有哪些 所謂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償序列:(1)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2)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3)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問題九:人員資質指什么? 人員資質 在建筑行業里面 一般指的是i 有相關職稱的人員 比如 建造師 工程師 經濟管理師

如果是在人群中的話 就指的是一個人的慧根 聰明才能 潛質

請問你指的是什么

問題十:企業資質,管理人員資質包含什么? 1、企業資質包含:營業執照償稅務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

2、管理人員資質包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質量工程師證、會計證、審計師證等。

省測繪局屬于什么性質的單位,這個單位如何?測繪局和國土局的關系?

1、省測繪局的性質:省測繪局是省國土資源廳的下屬單位屬于事業編制,通常由財政撥款,應該是收入比較穩定的單位;

2、和國土局的關系:測繪局進行的是國土及相關工程測繪,不負責任國土管理事宜;國土局機關屬于行政編制,主要職能則是履行國土管理職責。

3、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起草測繪地方性行政法規和 *** 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本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管理本省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健全和管理本省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組織實施“數字湖北”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工作,擬訂地籍測繪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按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確認地籍測繪成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市縣基礎測繪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

(三)承擔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審核并根據授權發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查處重大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復議,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鄂測繪。

(四)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承擔地理信息管理的職責,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的獲取與開發應用,管理測繪航空攝影。

(五)負責組織重大測繪科研項目及測繪科技創新相關工作,指導、組織、開展測繪基礎研究、重大測繪科技攻關、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組織開展測繪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負責管理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實施測繪成果的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保密安全。

(七)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本省地圖市場,承辦地圖編制管理相關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并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八)負責管理省級測繪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省測繪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2、承擔信息、保密、 *** 、保衛、政策研究、政務公開、對外聯絡等工作;

3、承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和督查督辦;

4、指導、協調測繪新聞宣傳工作;

5、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主要職責:

1、歸口管理測繪發展戰略研究和測繪規劃工作;

2、組織編制測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全國基礎測繪規劃、重點測繪項目規劃及測繪生產技術更新改造規劃;

3、擬訂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草案和國家測繪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4、管理國家測繪事業費、專項資金等國家財政資金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5、負責測繪部門預算、決算管理工作;承擔測繪部門 *** 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6、指導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三、國土測繪司主要職責

1、研究擬訂全國基礎測繪、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2、組織起草國家基礎測繪和國家航攝規劃,管理國家基礎測繪項目立項工作,組織編制國家基礎測繪、國家基礎航空攝影及航天遙感影像訂購年度計劃;

3、負責國家基礎測繪、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

4、管理、維護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承擔采用國際坐標系統、建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和監管工作;承辦民用測繪航空航天攝影與遙感的監督管理;

5、歸口負責測繪衛星數據獲取的管理工作;

6、監督指導全國測繪質量和測繪計量檢定工作;

7、負責局屬單位測繪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局

2019年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軍事專用地下管線除外。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地下管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 *** 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計劃統籌工作、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線的檔案信息管理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的運行管理工作。

通信、廣播電視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創新和應用。

鼓勵采用共同溝、綜合管廊等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范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應用。

鼓勵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安全預警、遠程控制等,實現對地下管線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下管線專項、綜合規劃的控制要求納入規劃內容。

第八條地下管線走向、位置、埋深的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宜合并規劃建設,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規劃綜合管廊;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統籌規劃安排管線通過的位置,配套管線及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非危險物品輸送管線避讓危險物品輸送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自流管道,可彎曲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管道;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凈距、垂直凈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凈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地下管線現狀,并將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附屬材料;涉及人防工程、軌道交通的,應當書面咨詢有關部門和單位獲取相關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形成現狀資料。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制地下管線軌跡圖,標注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兼顧地下管線實際運行情況,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報地下管線建設需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統籌協調建設需求,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列入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道路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規劃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年度占掘路計劃,依法辦理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擬定年度占掘路計劃,統籌道路和管線同步建設,統籌同一路段管線同步實施,統籌建設項目和管線同步配套,合理安排建設時序。

涉及交通安全、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志、航道、河道、橋梁、文物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改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協商簽訂遷改協議,明確費用、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書面回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認為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現場詳查。

第二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經確認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完成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量,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時間、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過程中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并承擔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對因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資料不實導致的損壞,施工單位不承擔損失和搶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全過程監理。對管線保護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及變更等進行審查,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志牌。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在本體上附注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線(球)、金屬標識、電子標簽等輔助探測裝置。

對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的地下管線、位于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及建筑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活動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等的初步修復。道路和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復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

道路初步修復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要求。

第二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做好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做好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安全管理的專項檢查,加強監測和預警,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履行下列運行維護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加強地下管線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三)定期排查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隱患整改工作方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設置自動預警系統,建立安全預警機制。

第三十一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和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

(三)涂改、損壞、覆蓋和擅自移動、拆除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在地下管線法定保護范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市、區(市)人民 *** 應當統籌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區建設,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綜合管廊的,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綜合管廊。

老城區在地鐵建設、大型河道治理、舊城成片改造時,應當推行綜合管廊建設。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六條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

第三十七條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養護及日常管理由其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支付管廊使用費。管廊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管廊有償使用費由雙方協商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約定周期分期支付。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管廊使用費的指導標準。

采取PPP模式建設的綜合管廊,應當結合指導標準確定管廊使用費, *** 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給予費用補貼。收費標準和補貼應當在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九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建設,采取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 *** 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入社會資金投入。

第四十條支持綜合管廊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支持專業化企業跨區域開展業務,提供系統、規范的服務。

支持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入股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第六章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規范,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行維護管理需要。

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間應當實現信息的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檔案移交責任書,明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移交的檔案內容及相關要求。

第四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未取得預驗收認可文件的,相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工程竣工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并移交相關資料。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報送檔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漏報、瞞報。

第四十六條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一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竣工、補測補繪等資料錄入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保障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工程施工前將建設區域內的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確認,或者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未組織進行現場詳查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等造成損壞的,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相應損失。

第五十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志牌的,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等的初步修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的,對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對不能拆除的廢棄地下管線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按照規劃要求應當納入綜合管廊而未將地下管線納入綜合管廊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前未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檔案移交責任書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未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地下管線相關屬性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未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的綜合協調和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文電、保密、檔案、信息、外事、保衛和 *** 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行業管理處。組織起草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擬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政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承擔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承辦測繪與地理信息資質管理工作;承辦測繪項目和外國組織、個人來本省測繪的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承辦全省性或重大測繪與地理信息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與年度計劃;管理省級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經費、專項資金,負責對直屬單位財務的監督審計和局系統安全生產與計算機 *** 系統的管理工作;承辦航空攝影與遙感、衛星影像采購計劃的審核;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的綜合統計。

(四)基礎地理信息與科技處。承辦全省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城市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以及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影像采購的組織、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測繪基準,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質量、計量和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數字浙江”、“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五)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管理、開發應用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批;組織實施全省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審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六)地理信息開發利用處(地圖管理處)。擬訂全省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和組織協調地理信息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省地圖管理工作,承辦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制訂浙江省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

(七)政治處。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測繪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黨群和宣傳工作;指導測繪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