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大地測量測繪儀器維護資質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2]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條 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三)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四)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與所申請升級專業范圍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證明材料。
申請新增專業范圍的單位,應當提供第(一)至(五)項材料。
第十一條 擬從事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單位,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情況;
(二)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五)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2]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
申請的專業范圍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2]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準完成變更后30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有關部門核準變更證明;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續。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補領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補領證書申請等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并的,被轉制或者合并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單位。
測繪資質單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單位不受本規定第十六條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和專業范圍的測繪資質。
寧夏 *** 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 *** 測繪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人民 *** 承擔測繪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監督、管理,并接受上級測繪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建設、民政、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五條 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其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測繪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測繪作業證件。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測繪單位,應當在核準的測繪業務范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自治區外測繪單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在測繪活動開始前,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測繪作業證件向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轉借、 *** 或者出租《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執業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甲級測繪資質由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審批、發證。第九條 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對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報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初審部門和申請人。第十條 《測繪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持證單位應當向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業務范圍的,應當向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質審查手續。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核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測繪執業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的申領、審核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測繪管理部門核發《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執業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必須公開申請程序、申請資料的形式和內容。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第十四條 自治區測繪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全區基礎測繪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基礎測繪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 *** 制定。第十六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我國測繪資質的分類和業務范圍有哪些?
測繪資質的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2010修正)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會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上海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測管辦)負責組織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測管辦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測量成果及5秒級以上的城市測量成果的 *** 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測制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成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底圖的目錄及副本,地籍圖、影像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經市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測繪成果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年度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由市測管辦統一匯編成冊。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均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專業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并報市測管辦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可向市測管辦查閱目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管辦統一提供使用:
(一)按國家測繪局和上海市城市測繪規范、圖式、細則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及航攝影像圖;
(二)市、區、縣、鄉等各種行政區域的掛圖、地圖集、地下管線圖;
(三)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座標系統測量的平面控制點成果;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高程系統測量的高程控制點成果;
(五)與上述各項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不屬于前款范圍的測繪成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使用。第六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曬制全區、全縣或相當于全區、全縣面積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圖或相應的綜合管線圖,必須憑用圖單位公函,經市測管辦批準后提供;
(二)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憑統一印制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專用介紹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憑當地省級 ***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單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向市測管辦辦理轉函手續;需要使用外省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軍事部門需要使用 *** 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市測管辦統一辦理;
(六)本市 *** 部門或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辦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第八條 市測管辦應按照國家測繪局有關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負責對本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