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之一條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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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主要通過設定購房資格、購房數量限制、收入及資產核查等方式進行。具體來說,購房資格方面,管理辦法規定了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應滿足的條件,如家庭成員具有北京市戶籍,家庭收入符合規定的標準等。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則不能購買。

正是在這一天,《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它標志著宣武區的試點工作圓滿結束,亦標志著北京市將于10月份開始實行新的住房保障辦法。關鍵詞一:條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

購房時要求交納配套設施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1、供水、供電、公共設施及設備配套建設等費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銷售價格中,不得在另行收取。針對這一收費,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開發商退還已繳納的配套設施費。辦理產權證是需要交納維修基金的。

2、配套費每個地方規定不一樣,你可以咨詢你們地方發改委,因為正規一點的房地產開發商,收費都會有法律依據,而且相關的收費情況都會有公示,并且在物價局都有備案的。

3、房屋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合并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4、已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