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要求交納配套設施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供水、供電、公共設施及設備配套建設等費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銷售價格中,不得在另行收取。針對這一收費,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開發商退還已繳納的配套設施費。辦理產權證是需要交納維修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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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費每個地方規定不一樣,你可以咨詢你們地方發改委,因為正規一點的房地產開發商,收費都會有法律依據,而且相關的收費情況都會有公示,并且在物價局都有備案的。

不合法!商品房價格實行“一價清”制度,即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外,所有費用必須包含在價格內,價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就是價格違規行為。管道煤氣、水、電初裝費和開通費等。發展商如果要求交這些附加費用,按照目前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1、之一條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正是在這一天,《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它標志著宣武區的試點工作圓滿結束,亦標志著北京市將于10月份開始實行新的住房保障辦法。關鍵詞一:條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

3、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 *** 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下同)購買的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