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要求交納配套設施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更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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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房子在開始主業入住后,就會有物業公司進場,開發商就會離開。小區內所有的一切事務交由物業公司處理。這意味著小區內的一些例如消防設備、供電設備、樓宇對講等設備會在承建商所做的一些工程會過“合同售后期”。例如樓宇對講系統過保修期,那么想要恢復就會產生費用。
除了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物業費之外,其余配套類費用均屬于不合理收費。 明確公共配套設施能否按期交付使用 買房時,承諾 1:1 的停車位,小區有超市、娛樂設施等各種公共配套,但這些有可能在交房時,并不能兌現。
天然氣是沒有關于開口費的相關規定的。根據國家發改委585號文件,這些費用都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開發商購買土地時就已經由開發商繳納,否則按照國家規定不能辦理規劃、立項手續。這些費用已經計入房價,不得冠以任何名義重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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