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是指已取得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工程項目委托單位指派,對防治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將為專業性單位、專業類別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在證書中予以明確。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具備的人員素質和結構、專業技能和設備、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以及資金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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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的資格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兩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和業務范圍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八條 監理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不得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第三章 監理的資格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監理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和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等;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主要工作業績;

六、主要設備、儀器注冊資金和資產負債表;

七、業務范圍。第十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經審查無誤后發給單位的和個人的《監理申請批準書》。取得批準書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監理市場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并接受財務監督。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年內暫不核定資格等級。二年期滿后向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格等級。申請核定資格等級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準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監理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監理的工程質量、業績等有關證明文件。

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必須經監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并簽署意見。

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提高工程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均按本辦法實行施工監理。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是指已取得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單位的委托或指派,對施工單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合同、質量、工期、造價等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依據是:

一、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

二、由防治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書;

三、由防治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書。第五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作,并必須確保監理單位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責和權限。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做好配合工作,建立、加強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質量自檢人員。第七條 監理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必須做到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理和一絲不茍,認真制定和執行工程施工監理業務服務守則,做好施工監理工作。第二章 監理的組織第八條 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是經部門審批,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監理組織,按批準的資格等級承擔相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必須是經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審批,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第九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防治單位簽訂監理服務合同書。根據防治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現場條件等因素,建立現場監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和設備,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施工監理業務。第十條 現場監理人員的構成和數量,根據防治工程類別、規模、復雜程度、投資、工期和能對施工進行有效監理為原則,按下列規定配備:

一、人員構成:監理工程師(含總監理,專業監理,財務計劃監理);測量、試驗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必要的文書、行政人員。

二、人員資格:中型(含)以上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總監理,必須是高級監理工程師;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總監理,更低為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和財務計劃監理必須具有中級(含)以上監理技術職稱。

三、人員數量:按防治工程規模和投資額配備。中型(含)以上防治工程,一般每100萬元投資額配備的更低數為5人,其中至少有2人應具有中級(含)以上監理技術職稱;小型防治工程的更低數為3人,其中至少有1人應為監理工程師。第十一條 施工監理,應配備有必需的測量、試驗(含檢驗)、通訊、交通等設備和現場辦公、住宿等設施,數量根據需要確定。上述設備和設施,可以根據監理服務合同由防治單位提供或監理單位自備,其費用由防治單位承擔,并列入工程量清單。第十二條 監理服務費根據防治工程類別、規模、復雜程度、交通和生活條件、工期以及防治單位為現場監理提供的設備、設施等因素,由防治單位支付款額,由防治單位和監理單位在所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中確定。第三章 監理的職責與權限第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在計劃管理方面的職責和權限是:

一、審批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提交的總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書,以及根據總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和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與變更計劃。

二、根據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檢查、監督計劃的實施。當防治工程施工未能按計劃進行時,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或修改計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

三、定期向防治單位報告防治工程進度等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中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供防治單位采取措施或做出決定。第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職責和權限是:

一、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向施工單位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基準標高等書面資料,并進行現場交驗。檢查、驗收建筑物施工放樣和全部數據的正確性。

二、檢查用于防治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對于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有權拒絕使用。

三、簽發各項防治工程的開工通知書。有權暫停不符合合同規定質量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全面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測試工作。

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檢驗測試設備,進行防治工程質量的檢驗、測試。

五、對施工全過程的每道工序、每個部位的施工質量進行跟班檢查和監督。對符合施工合同質量要求的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予以簽訂;對不符合施工合同質量要求的防治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審校施工單位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向防治單位轉報并提交相關報告,參加防治單位主持的交工、竣工驗收工作,經試運行后同防治單位一起向施工單位簽發工程竣工證書。

七、認真填寫監理業務手冊,記錄、保存所有的量測、試驗資料和施工過程的一切質量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建立全面的技術檔案。防治工程竣工后,交防治單位歸檔備查。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一)甲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二)乙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三)丙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10%。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影響,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變形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地質礦產局是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組織協調本市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全市重要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

(三)負責地質環境和勘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劃定全市重要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重要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六)負責全市地質災害工程勘查、設計、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本市各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含區、縣人民 *** 確定的負責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下同)是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劃定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編制防治規劃;

(二)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三)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跨區、縣范圍地質災害的治理工作;

(四)負責本區域內的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工作。

林業、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七條 市和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 *** 批準公布。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設立明顯標志。第九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從事生產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采取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第十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建立監測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第十一條 林業、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散布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三章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勘查評價第十三條 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首先進行地質環境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四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重點工程和大型基建、城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征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后方可按建設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