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環境規劃、保護、勘查、監測、開發利用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地表至地下人類活動所涉及的空間環境以及地質災害、地質遺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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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第四條 地質環境保護實行開發、利用和保護相結合的方針,堅持誰利用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州(地區)、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計劃、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鼓勵地質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普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對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地質環境規劃第七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質環境保護利用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八條 地質環境規劃應當包括地質環境現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環境監測等內容。第九條 地質環境規劃是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水利、交通、城鄉建設等規劃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環境保護內容的意見。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條 制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國土綜合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規劃,應當進行區域地質環境評價。
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選址階段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一條 從事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標準審查認定。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求進行。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評估報告應當按照國家地質資料匯交規定匯交。第四章 地質環境保護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礦山開采應當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質環境保護年度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修筑尾礦庫、攔渣壩等工程設施,應當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因采礦造成含水層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第十六條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作實行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或省人民 *** 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礦山開采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復和治理措施,防止災害擴大。第十八條 開發地熱、礦泉水應當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鑒定。
開采地下熱水、礦泉水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九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遺跡保護工作。下列地質遺跡應當加以保護:
(一)有重要觀賞和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
(二)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剖面和構造形跡;
(三)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產地;
(四)有特殊價值的礦物、巖石及其典型產地;
(五)有典型和特殊意義的地質災害遺跡;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地質遺跡。第二十條 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第五章 地質環境監測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建立地質災害預警系統,對重大地質災害及時作出預測預報。
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不含地震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進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根據區內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的異同,按照區內相似、區際相異的原則進行分區,可分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和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具體分區要求應以相關規范為準。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相鄰的各區可歸并為一個區。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不相鄰的各區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但災種不同的各區應視為該易發程度的亞區。
2)進行分區評估并符合以下要求:
·闡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分析影響致災地質體穩定性或誘發地質災害可能性的地質環境因素;
·分析地質環境因素各自或相互作用的特點,明確主導因素;
·分析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度;
·判定不同工況下的穩定性或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及危險性。
3)應根據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程度,有針對性地提出用地規劃建議。并遵循下列原則:
·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對地質災害進行防治前不宜規劃建設工程項目;確需規劃建設工程項目時,應先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或規劃具有地質災害防治功能的建設工程項目。
·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建(構)筑物的布局應避免或減輕誘發因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建(構)筑物的布局應注意減輕誘發應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不易發區:適宜規劃各類建設項目,但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現狀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已有致災地質體或致災地質體作用(如滑坡復活、危巖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
2)預測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后誘發或加劇地質災害(如造成滑坡復活、危巖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應從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與特點、地下水位及其動態、地下水的開采量與回灌量等方面綜合分析,進行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評估,根據地面沉降原因、現狀及采灌格局的變化,對地面沉降的趨勢進行分析,作出危險性評估。
3)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見表10-5。
表10-5 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分級
注:1.損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個因素達到某較高等級的標準時,損失大小級別即為該等級。
2.地質災害發生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應是地質災害涉及范圍內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當有正式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時,可只考慮防治方案實施前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4)綜合評估: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預測評估結果,按照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區內相同、區際相異原則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各區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相應區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判定(表10-6)。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相應區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判定。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應根據相應區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進行判定。
表10-6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
5)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和用地適宜性評估: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并作出建設用地適宜性評估(表10-7)。
表10-7 建設用地適宜性劃分
3.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露天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露天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以礦山開采最終地面境界加上外延寬度確定,當采深小于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于實際采深;當采深大于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于200m。當有臨空外傾結構面時,應考慮臨空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影響。
·當已有致災地質體的分布和類型,境界邊坡高度和地質情況以及保護對象的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異較大時,應進行分段評估。
·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綜合確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造成的損失應是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后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露天開采礦山或各區段的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按表10-5確定。
·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及地質災害防治難度確定開采適宜性(表10-8)。
表10-8 開采適宜性劃分
·對開采導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變化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應進行分析評價。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2)地下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下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按開采境界及開采礦層位置,用邊界角劃定。
·采礦影響程度宜采用工程類比法確定,不具備工程類比條件時采用模糊綜合評判法或概率積分法確定。采取了保護性開采設計的區段采礦影響程度可定為不強烈。對改擴建礦山或生產礦山,已達到充分采動時,繼續開采的采礦影響程度按現狀條件下的影響程度確定。未達到充分采動但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強烈時,繼續開采的采礦影響程度應定為強烈;未達到充分采動且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較強烈或不強烈時,采礦影響程度不應低于現狀。
·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判定結果和采礦影響范圍內其他致災地質體致災危險性綜合判定結果的大者確定。
·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的判定應符合以下規定:①采礦影響不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小;②采礦影響強烈或較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應根據表10-6確定。
·地下開采礦山開采適宜性應按表10-8確定。
·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對重要或較重要的保護對象應提出保護性措施建議。
崩塌地質災危險性評估需要哪些規范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9號令);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號令);
國土資源部2006年4月頒發的《〈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基本要求〉實施細則(修訂稿)》;
4、《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備案制度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14]29號);
5、《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04]540號);
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DZ/T0286-2015);
7、《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69號);
各行業可能還有自己的一些規范,總體差不多就這幾個
地質災害資質是怎么分類的?有幾個等級?
地質災害所有都只分為3個等級,分別是甲級,丙級,地質災害資質目前主要有五個分類,即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危險評估這五類
四川省的地災評估資質丙級的需要業績嗎?
一、評估法定依據
(一)《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2003年11月24日)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二、申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三、申報材料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單位資質須提交下列材料(紙質材料一式四份裝訂成冊,電子文檔一式一份):
(一)申請人提交的換證或新申請資質的報告,換證的應附上原資質正本掃描件;
(二)申請人對所提交的各項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表(可到省 *** 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領取或在省 *** 政務中心及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
(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五)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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