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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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將廢止。記者就此采訪了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副司長趙維鈞。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經2015年4月2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15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公布。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1、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2、第六條從事鉆探和坑探工程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勘探資質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4、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5、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地質勘查單位提供與地質勘查資質有關的材料。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勘探資質管理條例》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資質管理是什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資質管理(包括企業年檢、證照辦理、資質的升級)是行政部(或辦公室)的職責。

嚴格的企業資質管理與招投標活動市場管理,是保證建筑施工企業規范合理開展相應市場業務的重要保障制度,對于保證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有著重要意義。

環境、施工能力、以往業績、企業信譽、人員狀況、管理水平、報價水平、財務能力等都是影響企業競爭力的因素,而資質是衡量這些標準的重要指標之一。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保證工作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級各類救災應急指揮設施的主要用房;容納1000人以上大型影劇院、10000人以上體育場館,10000平方米以上商業服務等公共設施。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是2002年1月16日經中國地震局局務會議通過,頒發的文件。

第六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申請等材料報送市地震工作部門。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門有有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門有:計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其他主管部門。計劃主管部門 計劃主管部門是負責制定地震安全性評價政策和標準的部門。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計劃主管部門:計劃主管部門是負責制定地震安全性評價政策和標準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是負責建設項目管理的部門。規劃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是負責城鄉規劃的部門。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建設工程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1、之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2005年9月28日原建設部公布的部門規章。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實施監理的工程)及構配生產,均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工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城市或專業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4、新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提出,當建筑工程的檢測結果有問題時,相關責任單位應當負責按期提交檢測報告,否則將依法依規受到嚴格懲處。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準備材料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5、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 之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檢測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6、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