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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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
地災設計資質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四條: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企業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企業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2、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意味著相關機構具備足夠的技術和能力,能夠對礦山進行全面、準確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為后續的修復工程提供科學依據。
3、(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資質需要什么流程和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類別包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1)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自然資源部申請。(2)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1、(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4、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要求和條件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等級: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三)具有與從事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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