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1、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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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3、法律客觀:《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4、本階段的最終管理目標是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這一階段主要進行以下工作:建筑施工企業從經營戰略的高度作出是否投標爭取承包該項止的決策。決定投標以后,從多方面(企業自身、相關單位、市場、現場等)常握大量信息。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全文

1、(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2、法律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3、法律分析: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 *** 管理辦法》制定的。

4、根據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發布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采礦權。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全文

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修正)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