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要求和條件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等級: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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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甲級設計單位資質 礦山修復工程需要進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工作,包括制定設計方案、技術方案和施工方案等。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根據工程規模和資金不同,所需資質也不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修正)
1、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2、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3、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
4、二)建設單位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三)建筑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地質災害資質管理辦法
1、地質災害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類別包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3、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4、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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