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條件中的設備是有哪些?
1、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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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具有與從事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除上述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人員條件: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 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4、.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地質災害資質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和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承擔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的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登記。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工作。第十五條 在地質災害多發區,各級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環境監測站(網)。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治理方案的審批機關組織驗收。禁止侵占、損毀或者破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確有必要變動、關閉或者拆除的,必須征得原驗收機關的同意。第二十五條 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領取資質證書。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3)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甲級可以做一級到三級評估范圍的、乙級做二級到三級的、丙級只能做三級評估范圍。也就是國家級、省級、市級。
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二級資質,可承擔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級資質,可承擔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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