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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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為造成地質環境惡化,給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和礦坑突水等。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鎮和人口集中居住區、交通干線、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水利工程和環保工程、礦山、風景名勝區及自然保護區等。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第六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組織地質災害事件糾紛的調處和裁決;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九條 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論證時,必須作出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及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項目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實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須開展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第十一條 承擔地質環境評價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的申請和頒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的審批,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的審批權限及相應規范要求,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未經審查批準的成果報告,不得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依據,有關部門不得自行批準。第十三條 進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必須按國家、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的匯交,按照《全國地質檔案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隱患區和危險區的范圍,由地、州(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經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批準。
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內,不得進行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活動。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嚴禁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計劃部門核準后,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多發區域和重點區域地質環境的監測。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制度,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在有地質災害的隱患區域,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危及本地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所獲監測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應當報送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經省人民 *** 批準后,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布。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地、州(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發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防災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三)丙級資質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三)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二)乙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三)丙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河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為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塌陷、地面裂縫等。第四條 進行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農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工程設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線、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計劃。第七條 縣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煤炭以及城鄉規劃和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影響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破壞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十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第十一條 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論證,必須做出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項目由省人民 *** 統一規劃。
實施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所做的地質環境勘查評價應當納入其前期工作。第十三條 承擔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進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必須按國家和本省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報告必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為制定各類開發區開發規劃和進行基本建設的依據。第十五條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應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匯交。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隱患區域的范圍,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
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不得進行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七條 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隱患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八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多發區域和重點區域地質環境的監測。第十九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經省人民 *** 批準后,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布。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煤炭、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第二十條 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全省的地質災害監測資料分析和趨勢預測,有關部門應當向其提供監測數據和資料。第二十一條 在地面沉降區域和巖溶地面塌陷區域內,水利及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地下水開采方案,防止地質環境惡化和地質災害的發生。第四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二十二條 人的行為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治理。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 *** 組織有關部門治理。第二十三條 投資五十萬元及其以上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等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等部門進行驗收。
投資不足五十萬元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等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省轄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等部門進行驗收。
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農村人口集中居住區以及城市規劃區、農村人口集中居住區以外的大中型企業、重點工程設施、名勝古跡的所在地和主要河道、交通干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縫等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誘發、誰治理,誰受威脅、誰參與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責任,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檢舉。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礙地質災害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損毀用于防治地質災害的工程設施、設備和物資。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當向公民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增強防災、抗災、救災意識,使公民掌握科學的預防和救護 *** 。第七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地質災害較多的地、州、市、縣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經同級計劃部門核準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計劃部門在批準可行性報告時,必須聽取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在進行設計時,必須同時作出防止發生地質災害的方案。第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確定,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 *** 批準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和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地質災害動態監測。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開采地下水、采礦、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因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等確實無法避開的,經地質礦產說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實施。第十二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三條 凡承擔地質災害的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的申請和頒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未取得相應資質評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相應等級以上的地質災害的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工作。
承擔地質災害勘查任務的單位,必須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國家和本省各級人民 *** 補助資金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治理單位應當提交地質勘查報告和治理設計。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等有關部門驗收。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與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第十六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人民 *** 或者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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