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大改革,盤點哪些被取消的資質
資質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通行證”。企業資質等級的高低,是企業實力的重要體現。因此,資質改革關乎行業發展全局。征求意見稿的發布,預示著行業發展格局將產生新的變化。此時,涉及企業切身利益的一系列問題均有待重新認識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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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質改革有利于“大建筑業”發展
此次資質改革的內容,業內人士給出了積極的評價。
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長汪士和認為,征求意見稿是切實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的大動作,不僅大幅壓減了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而且大大拓寬了企業經營范圍。現行《建筑法》已不適應建筑業的發展需求,不僅限制了建筑業企業經營范圍,而且規定總承包企業承接的項目,需要分包的必須分包給有專業資質的企業施工,導致擁有專業資質的企業越來越多,但仍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需求。通過大刀闊斧的改革,新資質標準落地后,建筑業活動受限、專業分工過細的局面將得到改善,有利于“大建筑業”的形成和發展。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王軍稱,此次資質改革思路以“能減則減、能并則并”為原則,總體強化了市場競爭機制,在“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之間進行一次新的權重分配。對建筑業來說,未來,市場準入條件將更為寬松,這也對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后監管和企業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
2、行業競爭面臨新格局
此次最受關注的舉措之一,是將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明確“取得綜合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別、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不再申請或持有其他施工資質”。對此,汪士和表示,這對擁有特級資質的企業的影響積極且深遠。
在汪士和看來,綜合資質的出現,為建筑業橫向打通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通信、航空和鐵路等各建設領域,最終形成“大建筑業”提供了機會。多年來,由于行政管理和投資等諸多因素的限制,客觀上造成了各領域的“壟斷”。資質標準調整后,將打破行業間的界限,掃除企業承接相關工程時在資質方面的障礙,有實力的企業便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和市場需求增加業務板塊。這給建筑業發展格局帶來了新變化。
另外,此次改革將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原一級資質調整為甲級資質,其他等級資質合并為乙級資質。汪士和認為,這為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
1
一是目前擁有三級資質的企業發展空間變大,將有機會與擁有二級資質的企業同臺競爭,承攬更多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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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企業之間的兼并重組或將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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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擁有二級資質的企業不滿足于現狀,會通過提升技術實力、改革創新,向更高等級邁進。可以說,這項改革將倒逼中小企業加快轉型發展步伐。
王軍補充稱,行業企業在改革中尋求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到將要面臨的風險。當前,不同行業之間技術、管理要求差異很大,企業在跨行業承攬業務前,必須考慮到經營風險和挑戰,是否能在新的競爭格局中站穩腳跟,將是檢驗企業真正實力的“試金石”。
3、征求意見階段博弈激烈
總體而言,此次資質調整對建筑業來說是重大利好,落地實施后將會對行業發展帶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目前,改革具體內容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各方仍在博弈之中,業內同仁應當積極行動、貢獻智慧,進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動建筑業走上高質量發展道路。
征求意見稿提到,新資質標準發布后,設置適當的企業資質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汪士和表示,過渡期后實行簡單換證的做法值得商榷。因為,目前建筑市場上仍有不做實業、僅靠出賣資質來生存的企業,對于這種擾亂市場正常發展秩序的企業,一定要予以打擊。汪士和建議,可以將資質調整和整頓市場結合起來,加入“換證時對企業進行兩年內有無入庫的工程項目”的考核內容,以便清查一批靠出賣資質生存的“僵尸企業”,更好地發揮資質改革的作用。
此外,今年 *** 工作報告提出“兩新一重”建設,未來,“新基建”將成為建筑業企業角逐的又一個市場。汪士和建議,通信行業作為“新基建”的領頭羊,應當將其增設到綜合資質改革序列。
監理資質現在是取消了嗎?
沒有取消。
住建部監理資質:
取消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等專業資質,其資質要求執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
取消農林工程監理資質,建設單位委托農林工程監理業務時,不再作資質要求。
上述4個監理專業資質取消后,相關企業可以換發相近專業同等級監理專業資質。
監理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原丙級資質并入相應專業的乙級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
新資質改革后,監理資質取消了哪幾個專業?
工程監理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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