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環境優美的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為目標,發揮城鄉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堅持以人為本,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等城市發展要素,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中心城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郊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郊區城鎮布局和規模,重點發展新城和新市鎮,引導郊區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第七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和市人民 *** 審批的其他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其草案和意見聽取、采納情況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第九條 各級人民 *** 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為城鄉規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城鄉規劃方面的 *** 信息應當公開。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中心城區域內編制分區規劃,郊區區域內編制郊區區縣總體規劃;

(三)在中心城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在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

(四)在單元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為了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黃浦江沿岸地區、蘇州河沿岸地區、佘山國家旅游度假區、淀山湖風景區等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市人民 *** 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中心城分區規劃和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第十四條 中心城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郊區區縣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區、縣人民 *** 研究處理。區、縣人民 *** 應當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區域跨中心城和郊區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圍內的區域納入中心城分區規劃編制范圍,編入分區規劃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區的總體規劃。該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心城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單元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郊區區縣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城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劃分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范圍,明確編制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可致電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專業咨詢熱線: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 *** 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籌保障。

省人民 *** 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 *** 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 *** 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 *** 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有哪些?

你的回答,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城市規劃包含2個層面,5個階段。2個層面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5個階段,如果按編制規劃的話可以說是: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次,編制這5個階段的規劃的依據個不一樣。當然首先都是以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城鎮總體規劃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GBJ 137-9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

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3]43號

省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市級“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其他相關國家法規、法律編制

總體規劃的依據和城鎮體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上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道路交通、環衛、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做參考。

詳細規劃的話,都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也包含了上述國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地方方針政策。具體就不重復啰嗦了。

希望能給你有所幫助,

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上位規劃體現了上級 *** 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要求。按照一級 *** 、一級事權的 *** 層級管理體制,上位規劃代表了上一級 *** 對空間資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規劃不得違背這些原則和要求,并要將上位規劃確定的規劃指導思想、城鎮發展方針和空間政策貫徹落實到本層次規劃的具體內容中。

第二,上位規劃代表了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呈現出 *** 化、區域化的發展態勢,單個城市將在更大范圍內受相關城市和區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上位規劃從區域整體出發,編制內容體現了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下位規劃不得違背上位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和規模控制,要落實實行空間管制的區域,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三,上位規劃有助于協調和解決城鄉之間的矛盾和問題。上位規劃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遠性更強,更加重視城鄉區域協調有序發展和整體競爭力的提高;在整體發展的同時更強調資源和環境保護,限制單個城市進行不利于區域整體的開發活動,實現可持續發展。上位規劃從區域視野出發,制定各城鎮必須遵守的發展建設行動準則,有利于減少下位規劃在資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沖突,有利于解決單個城市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問題。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屬于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務,由中央管理。屬于各地行政區域的地方性事務,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下,還應注意明確各級 *** 在組織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方面的權力和責任,實現清晰的一級 *** 、一級事權。中央 *** ,省級 *** ,市、縣 *** 依法行使各自的規劃管理事權。上級 *** 應將規劃的重點放在關系整個行政地域發展的戰略性、全局性的內容上,通過規劃,加強對地方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強對區域性基礎設施布局的約束和引導。在同級行政單元內,要明確局部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原則。在近年的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工作中,個別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時,突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開發和建設,導致城市發展建設無序進行,亂占濫用土地,嚴重損害了城市規劃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規定下位規劃必須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是保證城鄉規劃權威性、嚴肅性,保證城鄉規劃依法行政,保證城鄉發展和建設科學有序進行的

邯鄲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謀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地形圖測繪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地形圖測繪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及重要的技術規范、規定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納入邯鄲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定,組織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或者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規劃、鄉和村莊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獨立工礦區、農場、林場等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所在地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所屬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各專項規劃,分別由城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城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