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律比較,新《城鄉規劃法》與原《城市規劃法》有何不同?

《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法》的確只有一字不同,但涵蓋更豐富,意義深遠,因為時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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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鄉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特別是城市所在區域,城鄉交融,互為影響,原有城市規劃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基礎上的,以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這種規劃制定與實施模式已經不適應城鄉統籌需要,影響了城鄉協調發展,也帶來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現在通過修訂、立法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體系,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概括地說《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更大的不同是強調了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建立統一的規劃體系,更加突出維護社會公正、公平,更加突出體現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對城鄉規劃的監督職能,落實了各級 *** 的責任。

城鄉規劃法共七章七十條,與《城市規劃法》比較,取消了“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這一章,新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督檢查”兩個章節。

(一)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性政策屬

(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

(四)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

(五)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

(六)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

(七)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要求

(八)強化法律責任

(九)法律授權

城鄉規劃資質開始辦理,先來了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定

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城鄉規劃編制分甲、乙兩級,丙級監管部門已經取消,新辦都是以乙級開始申報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10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標準 :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4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技術人員備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4 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 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2 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 70%。

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和乙級承擔范圍和規定:

甲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珠海市人民 *** 關于修改《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珠海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 *** 令第100號)

(一)將第四條之一款、第十七條之一款中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將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之一款中的“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工程有關情況告知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并懸掛告示牌進行公示。”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鎮(街道)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月將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竣工驗收情況報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區(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部門按季度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

(六)將第三十條之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第二款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七)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二、《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珠海市人民 *** 令第113號)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二)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之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一款、第四十三條之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十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之一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一百條、之一百零一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款、第五十六條之一款中的“選址意見書”修改為“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三年內尚未獲得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批準、核準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相應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失效。”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后,憑項目批準、核準、備案等有關文件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同步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為“概念性總平面圖”。

(七)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需要對建設用地進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設單位應當就合宗或者分割用地涉及的土地權屬、閑置、查封抵押等,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意見后,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珠海特區報、用地現場及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涉及多個業主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八)刪除第三十二條之一款。

(九)將第三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證明文件、建筑設計方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十)刪除第三十六條之一款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和第三款中的“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

(十一)刪除第三十九條。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物權法”修改為“民法典”。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之一款第二項中的“房地產登記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十四)刪除第四十六條。

(十五)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建設部門”,之一百零二條第二款、之一百零三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十六)將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對無法改正且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函告市自然資源部門;無法改正但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進行現場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十七)將第七十八條之一款中的“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核意見”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的選址意見和用地審核意見”。

(十八)將第八十三條之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公安、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區 *** 、鎮 *** ,市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互相協助,共同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十九)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避免城鄉規劃隨意修改、規劃難以落實及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二十)將第八十六條之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在農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在建設用地上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二十一)將第八十八條之一款中的“各級人民 *** 、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 *** 、鎮 *** 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十二)將第九十三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優化管理機制,建立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管職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 *** 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等機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二十三)將第九十四條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 *** 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二十四)將第九十五條修改為:“交通運輸、公路、公安、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十五)將第九十六條、之一百零三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二十六)將第九十九條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鎮 *** 應當將違反城鄉規劃行為行政處罰信息通過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法限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城鄉規劃建設活動。”

(二十七)將之一百零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逾期仍未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按照應建公共配套設施工程面積與住宅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乘積的二倍計算。”

(二十八)刪除之一百零三條中的“規劃部門或者”。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以上 *** 規章根據修改情況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宿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注重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城市管理、環保、交通等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逐步實行票決制。

建立城鄉規劃決策咨詢論證制度。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設、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不得突破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性安排。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規劃,確需調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變支路通達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須進行必要性論證,提出道路交通解決方案,并優先實施。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統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各種市政管線專項規劃應當統一高程、統一坐標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鎮的結構性安排。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通則和圖則分層次制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動態維護、遞進更新,及時將經過批準的各類專項規劃、局部地區的規劃成果、市級以上有關城鄉規劃的規定,形成管控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管控體系。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并按照規定將其核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體系。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首次在本市承接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性登記。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方案及有關技術報告,應當采取專家評審會、論證會、咨詢會、部門聯合審查會等方式或者組織城鄉規劃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需要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方案報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將草案通過固定場所、 *** 網站、報紙等方式進行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承載力,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先建優先的建設原則。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納入 *** 考核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需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部門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住建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改革15個全國試點城市哪些

試點省和城市:江蘇、浙江兩省和沈陽、長春、南京、廈門、廣州、深圳、成都、福州、長沙、烏魯木齊、蘇州、南通、嘉興、臺州、柳州15個城市。

擴展資料:

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 ***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在全國15個城市開展城市規劃改革試點工作。其中,有三項非常關鍵的內容:

1、要強化城市規劃的兩個重要作用。一是戰略引領作用,即在國家發展戰略的大格局中去謀劃每個城市的發展藍圖和目標,同時落實十九大制定的到本世紀中葉分兩個階段要實現的戰略目標,落實國家三個大發展戰略的戰略意圖;二是剛性約束作用,包括劃定城市開發邊界線、劃定城市生態控制線等,還包括要把過去粗放擴張的發展方式轉變為以問題為導向,提高存量的質量,補齊短板,提高城市環境品質等,同時也把保護和傳承歷史文化作為非常明確的剛性要求。

2、在資源和要素配置上要“以人為中心”來考量。統籌把握好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和功能的內在聯系,在合理半徑內統籌、混合布置功能,減少居民日常長距離通勤的現象,同時系統地提高城市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以及生態環境方面的承載能力。

3、要確保規劃的落實和執行。要制定評估體檢的問責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可以通過拓展市民來參與監督城市規劃管理建設的全過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現代化。建議未來城市規劃能夠更加地系統性、整體性和兼容性,讓城市更加安全、宜居、包容。

資料來源:人民網-黃艷委員:正在15個城市開展規劃改革試點工作

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