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統稱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以及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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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外實施建設的,其有關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總平面圖的編制應當符合本規定。
臨時建設、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市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 本市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重慶市平面坐標系統和國家高程系統。第二章 建設用地第四條(用地分類及規劃指標) 本市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其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主城區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規劃指標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規劃指標控制表(附表2)的規定。建設用地適宜建設的建筑類型應當符合建設用地適宜建設的建筑類型表(附表3)的規定。
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間形態、優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則的,相鄰多個地塊的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指標,可以進行總體平衡,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進行修改:
(一)總計容建筑面積不增加,各類計容建筑面積不突破;
(二)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公園綠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面積不減少,且符合相關專業專項規劃;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條(規劃用地兼容性質)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可以對規劃用地性質作出兼容規定。兼容分為選擇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兩類。
選擇性兼容的,應當明確兼容性質對應的規劃指標,并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選定一項用地性質及其對應的規劃指標進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質編號排在首位的為主要用地性質,其后的為兼容用地性質,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兼容性質的選擇應當符合規劃用地混合性兼容規定表(附表4)的規定;
(二)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明確主要用地性質和兼容性質的計容建筑面積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質對應的計容建筑面積應當大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
(三)商業商務用地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業用地(B1)、商務用地(B2)與其他用地性質兼容的,商業商務用地之間的計容建筑面積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綠地、廣場、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等用地復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質的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依據經審定的土地復合使用設計方案確定。第六條(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比例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為主要用地性質的,住宅計容建筑面積應當大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小于或者等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80%;
(二)商業服務業設施為主要用地性質的,住宅計容建筑面積應當大于或者等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20%,小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計容建筑面積應當大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80%。第七條(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零星用地:
(一)規劃人口大于20萬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與其他用地性質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二)規劃人口大于5萬、小于或者等于20萬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與其他用地性質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因用地狹窄或者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按照集約利用、整體實施的原則,合理確定用地邊界,避免出現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應當與相鄰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鼓勵實施綠地、廣場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可以實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等建設項目;禁止實施居住及商業、商務等經營性建設項目。
山東省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2018修訂)
之一條 為加強各類開發區的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在開發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和省人民 *** 批準設立的實行特定經濟優惠政策的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外向型工業加工區、開放開發綜合試驗區、旅游經濟開發區、保稅區等。第四條 開發區是所在城市、鎮的有機組成部分,開發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開發區選址由設區城市、縣人民 *** (地區行署)負責組織,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開發區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第七條 開發區規劃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編制開發區規劃,必須遵循國家和省制定的城鄉規劃技術規范。第八條 編制開發區規劃,應當在規劃總體規劃指導下先編制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批準后再編制詳細規劃。出讓的地塊必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設在縣(市)的開發區總體規劃須經設區的城市、縣人民 *** (地區行署)審查后,方可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開發區位置、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開發區規劃實施步驟和要求,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劃,進行開發區土地分等定級和出讓金測算。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符合開發區規劃。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取得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需要申請行政劃撥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性質、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需要通過出讓、 ***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其出讓、 *** 合同中必須具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土地出讓、 *** 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及附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在開發區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核實,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證明文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建設項目未取得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而取得批準或者核準文件的,其批準或者核準文件無效。第十九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退回。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2018修改)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國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設宜居城鄉和現代產業體系的“首善之區”、建設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國際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為目標,保持歷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管理監察規定(2018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監察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管理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的處罰、處分和處理。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行署)、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行署)、縣(市)人民 *** 指定的承擔城市規劃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
國務院和省人民 *** 批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行使城市規劃處罰權。第五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市(行署)、縣(市)規劃部門,應當每年向上級規劃部門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第六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期編制城市規劃,嚴格遵守城市規劃實施城市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城市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機構設置與職能配置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和職能建設。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和權限。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對下級人民 *** 城市規劃依法行政的監督制度,完善與其相應的行政檢查、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人民 *** 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規劃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各級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制度。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內容,并將有關意見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公示和公布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場所)設置的城市規劃公示(公布)欄上張貼。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相關的城鎮體系規劃。
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關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重要地區(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方案,在報批前應當分別向社會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報批文件應當附有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
大、中城市人民 *** 應當適時確定城市規劃重點控制的地區(段),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在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重要的城市規劃編制方案,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方案征選制度。第十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明確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確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設項目計劃,并提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專項技術負責人,應當依法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規劃編制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編制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編制任務。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技術規范、標準和強制性內容等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并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限、深度和質量,提交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城市工程地質勘察、城市測量基礎資料和上層次的城市規劃,編制下層次的城市規劃,不得違背上層次城市規劃確定的原則和強制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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