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7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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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合肥市市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合肥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依據市人民 *** 編制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 合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工作。

市國土、環保、建設、公安、水務、房地產、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及時查處并負責答復。第五條 市人民 *** 每兩年應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一次報告;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其專業規劃執行情況每年向市人民 *** 作一次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 *** 編制城市規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科學地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目標,使城市的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符合國家規定,與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七條 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編制。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原批準機關審批。

市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提出方案,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其他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征求上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成片建設的地區,均應實行綜合開發,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設施必須同步建設。第十四條 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設施、綠化用地必須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統一規劃,同步建設。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一)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水運客貨碼頭、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大型加油站、公交樞紐等大型城市交通設施;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對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市政工程項目;各類需封閉道路的工程項目;

(三)各類大型市場、商場、物流中心;

(四)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兩側、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交通壓力相對較大的區域;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層居住)或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居住區;

(五)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專業交通研究機構編制交通影響分析評價報告,作為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的依據。

淄博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進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山東省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省以上人民 *** 批準的開發區以及在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確定的機場、重要交通設施、城市水源地、風景名勝旅游區、歷史文化遺存區等規劃控制區。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 ***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第三條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環境,繁榮經濟,正確處理城市與鄉村、近期與遠期、整體與局部的關系,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勤儉建國的方針。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重視城市規劃事業的發展,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做到規劃超前。

城市規劃工作所必須的經費,由市、縣(區)人民 *** 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安排解決。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規劃法》的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主管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

(三)負責城市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四)負責規劃設計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檢查監督和查處違法案件。第六條 市人民 *** 駐地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作為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區人民 ***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定權限內負責本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出建議并進行監督,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由專業部門提出規劃意見,經市人民 *** 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綜合協調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近期建設規劃所確定的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分期分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開發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或授權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它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編制詳細規劃須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要求,其內容包括規劃范圍、用地性質、主要道路紅線、建筑容量、公共建筑及配套公用設施等。

授權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的詳細規劃,其規劃設計條件及要求,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并統一管理城市規劃的設計工作。

城市規劃的設計任務須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外地的規劃設計單位來本市承接設計任務,須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采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勘測管理部門認可的城市勘察、測量資料。

編制城市規劃所必需的基礎資料,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提供。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城市規劃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按法定程序審批。

(二)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三)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區)人民 *** 審批,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