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規劃是哪一年到哪一年?
十四五規劃實施時間是2021年-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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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之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之一個五年,我國將進入新發展階段。
2020年7月30日, *** 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2020年10月在北京召開中國 *** 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研究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
擴展資料:
“十四五規劃”的看點:
1、科技和創新:全會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科技、創新領域或是十四五規劃的核心看點。
2、產業升級:全會提出,加快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推動經濟體系優化升級。其中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能源革命、數字經濟將是產業升級的主要發展方向。
3、擴大內需:形成強大國內市場,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擴大內需這個戰略基點,加快培育完整內需體系,把實施擴大內需戰略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機結合起來,以創新驅動、高質量供給引領和創造新需求。要暢通國內大循環,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全面促進消費,拓展投資空間。
4、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關注農業農村現代化、糧食安全、農村改革。
參考資料來源:
鳳凰網-十四五規劃“規劃”了什么
百度百科-十四五規劃
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是什么?
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名單:
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江蘇省南京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銅陵市、福建省廈門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景德鎮市、山東省煙臺市、山東省濰坊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長沙市、重慶市渝中區、重慶市九龍坡區、四川省成都市、陜西省西安市、寧夏 *** 自治區銀川市。
之一批試點自2021年11月開始,為期2年。重點開展工作有:
1、探索城市更新統籌謀劃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建立健全 *** 統籌、條塊協作、部門聯動、分層落實的工作機制。
堅持城市體檢評估先行,合理確定城市更新重點,加快制定城市更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劃定城市更新單元,建立項目庫,明確城市更新目標任務、重點項目和實施時序。鼓勵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2、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續模式。探索建立 *** 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可持續實施模式。堅持“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開展既有建筑調查評估,建立存量資源統籌協調機制。構建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加強各類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完善社會資本參與機制,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3、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創新土地、規劃、建設、園林綠化、消防、不動產、產業、財稅、金融等相關配套政策。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城市更新項目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規劃、建設、管理、運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類探索更新改造技術 *** 和實施路徑,鼓勵制定適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標準規范。
是那一年頒發并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計七章七十條。
城鄉規劃法什么時候制訂的,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概念分類
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按所覆蓋時間的長短分為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
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 *** 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 *** 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北京等21個城(區)開展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工作
11月5日,住建部發布《關于開展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21個城市(區)開展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工作,自2021年11月開始,為期2年。
這21個城市(區)分別是: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江蘇省南京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銅陵市、福建省廈門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景德鎮市、山東省煙臺市、山東省濰坊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長沙市、重慶市渝中區、重慶市九龍坡區、四川省成都市、陜西省西安市、寧夏 *** 自治區銀川市。
以下是《通知》全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
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穩妥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引領各城市轉型發展、高質量發展,在各地推薦基礎上,經遴選,決定在北京等21個城市(區)開展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的
針對我國城市發展進入城市更新重要時期所面臨的突出問題和短板,嚴格落實城市更新底線要求,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結合各地實際,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的工作機制、實施模式、支持政策、技術 *** 和管理制度,推動城市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引導各地互學互鑒,科學有序實施城市更新行動。
二、試點內容
之一批試點自2021年11月開始,為期2年。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探索城市更新統籌謀劃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建立健全 *** 統籌、條塊協作、部門聯動、分層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城市體檢評估先行,合理確定城市更新重點,加快制定城市更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劃定城市更新單元,建立項目庫,明確城市更新目標任務、重點項目和實施時序。鼓勵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二)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續模式。探索建立 *** 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可持續實施模式。堅持“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開展既有建筑調查評估,建立存量資源統籌協調機制。構建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加強各類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完善社會資本參與機制,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三)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創新土地、規劃、建設、園林綠化、消防、不動產、產業、財稅、金融等相關配套政策。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城市更新項目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規劃、建設、管理、運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類探索更新改造技術 *** 和實施路徑,鼓勵制定適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標準規范。
三、工作要求
(一)編制實施方案。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本地區試點城市(區)編制實施方案,明確試點目標、試點內容、重點項目、實施時序和保障措施,于2021年11月30日前報送我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二)強化組織領導。各試點城市(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城市更新底線要求,切實落實試點實施方案,扎實推進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取得成效。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廣泛宣傳城市更新理念內涵,加強對本地區試點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和指導實施方案落實。我部將組織專家跟蹤指導,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
(三)總結推廣經驗。各試點城市(區)要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難點問題,認真梳理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報送試點工作情況。我部將搭建試點工作宣傳平臺,推動試點城市之間的交流,及時向全國推廣試點經驗。
附件:之一批城市更新試點名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早什么時候開始實行
2008年1月1日。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城鄉規劃法》頒布的重要性:
《城鄉規劃法》將農村建設條例性規定提高到了法律的層次,對于我國建設規劃中較為薄弱的鄉村規劃納入到了整體統籌中,從實踐角度看,這只是規范廣大農村地區建設規劃的起步與開始。
在“鄉規劃”的推進過程中,應該重新了解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特殊的發展生存大環境,區分不同背景、地區鄉鎮、鄉村規劃的差異性,建立基于不同文化傳統、不同發展程度的鄉村規劃引導體系,因地制宜地結合當地情況的協調城鄉關系。
同時在建設中應特別注意鄉村生態環境、文化古跡遺址,以及耕地農田的保護。特別是被城市建成區包圍、半包圍的“城中村”,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及其舊城改造規劃之中;處于城市規劃區內的近郊型鄉村,靠近城市增長邊界,屬于城市化的郊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中予以明確劃界,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土地管理和空間控制等。
法律規定了義務性的內容之后,一般就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責任懲處太輕、過于原則化,沒有一個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則在實踐上就會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難被落實。-旦違法行為人利用法律空當或其中的灰色地帶逃離法律的制裁,那么法律的嚴肅性和規范性也就無從談起了。
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六章第58條到69條文中特別明確了對于違規行為的制裁和判罰,并在第六十九條中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對于《城鄉規劃法》實施的一個有力保障。
但是,現僅以追究刑事責任來概括所有的嚴重違規犯罪行為, 有的責任追究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和具有威懾性,加爾文認為,“倘若一個公共秩序(國家)為騷亂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必須以法案來糾正之。
若不以勝于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必將崩潰。”因此,對于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的進一步完善,應及早提到日程。
參考資料來源:即墨政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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