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借用資質的規定

1、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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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條、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借資質的合同無效。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借資質的合同無效。

3、 *** 主要是指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為廠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以各種形式借用有相應建筑資質的建筑企業法人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的行為。

4、【法律分析】:借用資質屬于違法行為,依據情況不同分別處以警告、罰款或吊銷執照。具體分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實際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法律主觀:不合法。承包人非法轉借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的行為無效。

6、《民法典》之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投標資質造假的后果

法律分析:投標資質造假情形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判定投標人其投標或中標無效。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司法機關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如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所得的財產;如果情節較為嚴重,公告取消1-3年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使用假資質參與投標有兩種情況:之一 在投標過程中發現,應該是直接進行廢標,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規定?

1、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2、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3、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4、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5、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