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集中保管、層級管理和誰形成誰負責的原則,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安全。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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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要的檔案保護、數字化處理、信息化建設、動態維護、設備更新以及庫房建設與修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與漁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發展、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人防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單位,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協調。第八條 市、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鑒定、整理、保管、統計、銷毀、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科學、規范管理。第九條 從事城鄉建設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其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十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二章 種類和內容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分為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跡保護工程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第十二條 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需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以及探測測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材料;

(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材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綜合管廊、海綿城市、污水處理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集中供熱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電信設施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場站、集裝箱運輸場站、軌道交通、民用機場、港口、碼頭、索道、纜車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志性設施、雕塑等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餐廚垃圾處理廠以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以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十一)綠色、智能、智慧、生態建筑和城市修補生態修復工程檔案以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工程檔案;

(十二)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貴州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移交、管理、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城鄉建設檔案實行城市、縣人民 *** 屬地管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第六條 省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城市人民 *** 和縣人民 *** 確定的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城鄉建設檔案館(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館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城市人民 *** 和縣級人民 *** 應當加強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移交與接收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城鄉勘測、規劃檔案;

(二)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四)文物古跡保護檔案;

(五)城鄉建設基礎檔案;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城鄉建設檔案。第九條 城鄉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經過評審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以及壓覆礦產等地質工作成果報告;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四)依法批準的城鄉、城鎮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及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專項規劃文本、圖件及相關基礎文件、電子檔案。第十條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廠、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道路、輕軌工程、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和排水管網、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三)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水源地、城市給水廠、站、管網及附屬設施、城市燃氣儲氣庫、站、管網及附屬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四)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運輸站臺建設、汽車長途客(貨)運場(站)設施、機場、港口碼頭;鐵路隧道、河道、公路及輸油、輸氣管道經過城市段的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等;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處理設施、公廁、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郵政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建制鎮、集鎮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十)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道)工程檔案和綜合管線圖。第十二條 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包括革命遺址、紀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的歷史照片、圖張、歷史記載和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