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管理條例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淺海、灘涂資源,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保障水產增養殖投資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產增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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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規定所稱灘涂,是指廈門市海域功能區劃規劃用于水產養殖的潮間帶以及與潮間帶相連的其他海灘。第三條 淺海、灘涂的開發利用,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3、鄉(鎮)人民 *** 應協助漁業主管部門做好淺海、灘涂增養殖的保護管理工作。

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

1、河口灘涂的圈圍、圍墾等開發利用活動依照《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遵循保障安全、保護生態、嚴格控制、占補平衡的原則。

2、之一條 為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安全渡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3、鄉、鎮人民 *** 協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第七條 本省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寧海水域灘涂養殖證辦理條件

養殖場所和設施平面圖及文字說明。養殖場所使用權證明。種源合法來源證明。飼養、繁殖技術資料。

法律分析:申辦養殖證的水域、灘涂必須是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依法規劃或者以其他形式確定可以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池塘、河溝、湖泊等)。農田養殖不能辦理養殖證。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審核。

辦理條件: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規定了水域灘涂養殖活動的準入條件、審批程序和管理要求。其目的在于規范水域灘涂養殖行為,保護水生態環境。

水域灘涂養殖證申請材料清單包括以下幾項:申請書:養殖戶需要提交書面申請,說明養殖的品種、規模、地點和時間等。身份證明:養殖戶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其身份。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實施,共計35條,是我國之一部全面規范水域灘涂養殖的法律法規。該辦法明確了養殖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審批程序、嚴格的養殖標準和技術要求等相關內容。

2、在具體實施方面,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通常規定了養殖權的申請、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養殖者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相關部門提交養殖權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3、第九條 依法 *** 國家所有水域、灘涂的養殖權的,應當持原養殖證,依照本章規定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4、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流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