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 *** 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占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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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布成交結果:招標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招標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并退還投標保證金。1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于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競買獲勝者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30日內,到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4、公布成交結果,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并退還競買保證金。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1、之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規定》明確指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對于其他用途的土地,若有多家意向用地者,同樣遵循上述方式出讓。
3、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更高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深圳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特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主管部門)。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管理,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3、增加一款為第三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應當一次 *** 付。”第三條之一款修改為:“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是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管部門,統一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對出讓的土地進行管理。其他單位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4、市國土局中受讓人付清用地價款后,應即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其使用權。第十一條 通過協議、招標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向市國土局給付用地價款;逾期付款的,應繳滯納金。
5、法律分析:1987年12月深圳首次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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