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資質管理規定】規劃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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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所申請行業資質標準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之一條 為規范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結合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工程設計資質標準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結合各行業工程設計的特點,制定的。

建筑設計院資質等級標準

1、建筑業資質:建筑企業設計資質分為甲,乙,丙級,其中一級更高,三級更低,甲級更高,丙級更低,分別是他們的技術、實力和經營范圍。一級(甲級):建橋、土建、建樓、裝飾(基本都可以大包)。二級(乙級):部分土建、部分建樓、裝飾(可以大包)。

2、乙級資質要求建筑設計院有4年以上業務經驗,完成過不少于3項二級及以上工程設計,無質量事故。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技術團隊配置相應滿足要求,曾獲市級評優獎項不少于2項,且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達到技術裝備標準。丙級資質適用于有3年以上經驗的機構,需完成至少3項三級及以上工程設計。

3、建筑物設計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甲級資質從事建筑設計行業六年以上,乙級資質從事建筑設計業務四年以上,丙級資質需從事建筑設計業務四年以上。(一)甲級在建筑設計行業工作六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五個以上等級的工程項目,在設計、建造、竣工后未發生涉及質量事故。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基本內容:資質分類和等級、資質申請和審批、監督與管理、罰則等內容等。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罰則: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4、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開展業務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遵循嚴格的規定。首先,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并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才能合法從事相關業務(第六條)。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內容

1、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旨在強化城市規劃編制的規范化,確保規劃質量。規定要求,所有從事城市規劃的單位必須持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證書規定業務范圍承擔相應任務。選擇規劃編制服務時,應優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的第84號令,于2000年12月14日在第35次部常務會議上,正式通過并實施了《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旨在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確保城市規劃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分析:《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以外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