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新規已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1、自然資源部重磅發布新舉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旨在規范行業準入與服務質量。此次改革將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每個等級都有明確的申請標準和管理要求。甲級資質不再是簡單的數量游戲,申請者需具備至少五個相關項目的豐富經驗,包括強大的技術團隊和嚴謹的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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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旨在強化城市規劃編制的規范化,確保規劃質量。規定要求,所有從事城市規劃的單位必須持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證書規定業務范圍承擔相應任務。選擇規劃編制服務時,應優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的第84號令,于2000年12月14日在第35次部常務會議上,正式通過并實施了《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旨在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確保城市規劃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管理目錄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資質資格管理 1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管理: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暫行辦法、鐵路建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實行規定。2 代建制單位資質管理:涉及代建單位定義、項目實施程序,如北京市、天津市和甘肅省的代建管理辦法,以及奧運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等。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許可、延續與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各類活動,如項目管理、城市規劃、工程咨詢、設計與審查等,是確保公眾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關鍵環節。國家法律如《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等,明確規定了這些活動的市場秩序、安全質量和節能標準。實施企業資質和從業資格管理是國家法律賦予的責任,對于維護建設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至關重要。

專項分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專項分包活動和承包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

這是一本由張毅撰寫的著作,名為《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管理基本信息》。該書作為叢書中的一員,由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其國際標準書號(ISBN)為9787112098750。該版本首次發行于2008年4月1日,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全書共分為877頁,采用平裝版型,開本為大16開,設計精美,內容詳實。

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36個類別,一般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在建筑領域,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認定標準、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認定標準等都不能一概而論,工程在招標的時候,招標文件中就會寫清楚對公司資質等級的要求。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4修正)

1、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范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準目錄》執行。

2、主任: *** 2014年5月17日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3、正文回答清晰界定管理范圍,銜接法律法規新要求。按照外商投資新規定,將項目核準和備案范圍明確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大幅簡化核準材料,全面實施告知性備案。對于核準項目,取消了企業財務報表、資金信用證明。強調落實國民待遇,明確保障投資自 *** 。

4、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 *** 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5、根據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2014年5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1、第二條:設立于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并接受相應的監督管理,本規定對此進行明確。第三條:定義了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即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和咨詢活動。這些企業需依法設立,具備專業人員和技術條件。

2、為規范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企業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了一項重要規定。該規定以建設部令第116號的形式公布,經過了建設部第65次常務會議于2002年12月13日的審議,并在隨后的2003年1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也進行了部長辦公會議的審議通過。

3、根據決定,對現有的規章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其中,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進行了修訂。原規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被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4、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設立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其它規定,依照《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修改決定

根據決定,對現有的規章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其中,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進行了修訂。原規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被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修改下列規章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之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設立于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并接受相應的監督管理,本規定對此進行明確。第三條:定義了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即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和咨詢活動。這些企業需依法設立,具備專業人員和技術條件。

為規范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企業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了一項重要規定。該規定以建設部令第116號的形式公布,經過了建設部第65次常務會議于2002年12月13日的審議,并在隨后的2003年1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也進行了部長辦公會議的審議通過。

修改內容還包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等,都將相關引用法規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于地震防災規劃管理、城市紫線和動物園管理等領域的規定,也對引用的《城市規劃法》進行了更正。

第六條 本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實行聯合辦公制度,提高辦事效率。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設立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其它規定,依照《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設立于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并接受相應的監督管理,本規定對此進行明確。第三條:定義了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即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和咨詢活動。這些企業需依法設立,具備專業人員和技術條件。

根據決定,對現有的規章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其中,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進行了修訂。原規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被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 1000 萬美元(含 1000 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 50 %。投資總額低于 1000 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