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第21條是什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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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本條是關于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的規定。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是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及其施工的規劃設計,它一般針對的是某一具體地塊,能夠直接應用于指導建筑和工程施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規劃地塊的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道路系統規劃設計,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豎向規劃設計,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由規劃說明書和圖紙組成。

二、本條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之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對象是重要地塊,也就是說修建性詳細規劃針對的不是整個城市也不是整個鎮,它只對某一具體的地塊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同時這一具體地塊應當是重要地塊,如果任何地塊都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那么成本將很高。第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主體是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針對城市總體規劃及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范圍內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而鎮人民 *** 則針對其編制的鎮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范圍內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依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落實,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對用地規模,用地布局等的規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也就意味著其應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第四,本條沒有規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經批準或備案,主要是因為修建性詳細規劃是用以指導某一具體(重要)地塊的建筑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已經屬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落實,再報經批準或備案的意義也就不大了。第五,修建性詳細規劃不是一定要編制的。實踐中可以對那些確有需要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鎮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內置組織單位是

《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這就是說,只有城市、鎮的重要地段(如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區、中心區、交通樞紐等)可以由 *** 組織編制,其他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是建設單位。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定。

論述城市規劃組織編制的主體有哪些?

我暈,你不會是把題目放到這里來吧

我簡單說一下,城市規劃是有相關 *** 組織編制的,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其中 *** 主要是指城市規劃局,專家主要指從事規劃行業的人員,部門合作市因為城市規劃涉及到一個城市,所以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公眾參與說是這么說,其實就是扯淡。

總的來說,主體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