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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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鄉鎮人民 *** 負責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什么工作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建設美麗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以及農村村民建房活動,適用本條例。但城鎮規劃區以內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改建、擴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后建、一戶一宅、因地制宜、生態環保、集約節約的原則,體現本土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合理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嚴格用地審批,統籌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鄉鎮人民 *** 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
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通過開墾或者復墾等措施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 *** 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村民建房和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所需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莊規劃編制的指導,以及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農村建筑工匠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免費提供村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紙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市、縣(市、區)人民 *** 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文化旅游廣電體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 *** 具體負責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級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 *** 開展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簽訂建房協議等方式促進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規范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 *** 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時,應當將村莊規劃、村民建房、耕地保護情況納入報告內容,并依法接受監督。
什么人民 *** 編制本級的鄉村環境整治規劃和方案
第九條縣級人民 *** 編制本級的鄉村環境整治規劃和方案。鄉村環境整治規劃應當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禁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向鄉村轉移。
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地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鄉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鄉村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規劃、建設、農業、林業、水利、衛生計生等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建立聯合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執法檢查、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監督。
第十三條本省實行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 *** 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什么人民 *** 組織編制
這個問題提的比較模糊,不過需要 *** 部門做的法定規劃如下:
省人民 ***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人民 *** (包括直轄市)——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
鄉鎮人民 *** ——鄉鎮總體規劃,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
望采納,謝謝
威寧彝族 *** 苗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自治縣縣城、鄉鎮集鎮、村寨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內建設活動的管理工作。
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自治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權限或者根據委托,做好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規劃區內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 *** 、鄉鎮人民 *** 對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城鄉規劃第八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改善生態、因地制宜、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注重舊區改造與新區開發相結合、城市修補與生態修復相結合、基礎設施建設與保障服務相結合。第十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其他規劃相銜接。第十一條 自治縣縣城總體規劃,由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按法定程序報批。
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自治縣人民 *** 審批。
村寨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由鄉鎮人民 *** 報自治縣人民 *** 審批。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修改。第十二條 在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審批、土地使用和施工許可等手續。第十三條 在規劃區內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安置。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標的物交付征收人。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規劃修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第三章 城鄉建設第十五條 在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以及城鄉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舊城區內私有房屋的改建應當按照規定報經自治縣人民 *** 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擴大原有房屋占地面積;不得妨礙交通、防汛、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第十六條 在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給排水、消防、環衛、照明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竣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七條 規劃區內的建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保護文物古跡和具有民族特點的街區、村寨、建筑物、構筑物。第十八條 規劃區內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街道標牌、交通標識、消防、通信、照明、環衛、公交站點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和拆除城鄉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在公共照明線路、供電設施、通信設施、環衛設施、地下管線及其他設施搭接和安裝其他設備、物件。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圖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工程項目建設竣工后,應當按照工程驗收程序進行驗收。第二十條 在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或者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不得影響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二十一條 城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實行封閉式作業和揚塵治理,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清運到指定地點,禁止隨意傾倒。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鄉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規劃區內道路。
確需在規劃區內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作業時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車輛、行人等安全??⒐ず螅瑧敯凑諛藴驶謴驮瓲罨蛘呓o予補償。
村莊規劃由誰審批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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