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城市規劃嚴肅性
1、堅決維護城市規劃的權威性。《固原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和各縣縣城總體規劃經自治區人民 *** 批準已經實施。各地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加快城市控制性詳規和專業規劃的編制,加快中心鎮、幸福村莊的規劃編制。推進城鎮化工作會議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的實施意見》,填補了我市全域城鎮化方面系統性文件的空白。對于已經出臺的規劃,要維護其權威性與嚴肅性,不能擅自修改,不得隨意變更。要建立健全規劃質量審查機制、決策機制,完善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保證項目建設按城市規劃進行。加大對城鎮規劃區的管控力度,堅決查處違法違章建筑,強化城市科學化管理,確保規劃的剛性執行和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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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切實加強城市規劃執行的監督檢查。要加強城市規劃執行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公開程序和內容,引導公眾積極參與規劃編制,增強公眾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要對城市規劃執行加強監督,建立城市規劃執行長效機制,形成事前把關、事中監督、事后檢查的工作機制,把城市規劃執行納入科學決策與管理之中,做到“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建設一盤棋”。通過嚴格的程序,嚴明的紀律,嚴謹的作風和強有力的執行力,推動城市建設按規劃來做,努力創造固原更加美好的明天。
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上街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鄭州市市區規劃區,包括行政轄區內的中原區、金水區、二七區、管城 *** 區、惠濟區及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上街區的總體規劃由縣、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備案。
市區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批后,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前,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市區建成區范圍外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上街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上街區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鄉規劃法意義
一 強調城鄉綜合規劃
《城鄉規劃法》最重要的改變是更加注重城鄉統籌。它不僅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也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意味著城鄉二元的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一體化的新時代。
該法的頒布標志著城市與鄉村的關系不再停留在 *** 政策上,而是從法律意義上給予了城鄉統籌發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體內容上,《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管理的強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協調城鄉規劃布局上。
城鄉空間布局對于城市規劃,是最核心的內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規劃為例。其規模比較大,周邊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間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邊土地不屬于城市范圍。按照舊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考慮的只是城市邊界內的規劃范圍,城市之外的區域,即使是近鄰的區域也是規劃法覆蓋不到的,城市之外區域執行的是國務院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所以城鄉規劃被人為分割成兩層,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城與鄉的邊界范圍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農村人口不作為確定城市規模的指標。例如一個市有500萬人,城區人口只有50萬,按舊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這樣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兩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城市邊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界限,以后將會有戶籍等相關適應法規和配套政策陸續出臺。因此,這種影響將是根本性的。。
二 將人居環境建設作為目的之一
《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另外一個最重要的變化是把人居環境建設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鄉規劃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幾個字那么簡單,而是將過去的實體空間規劃提升到以人為本的居住環境建設層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確,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鄉規劃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確立。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一點,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是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來做,這是非常本質的改變。也可以理解為人居環境建設已變成了 *** 的責任。
在具體要求上,城鄉規劃符改變了城市規劃法為規劃編制而規劃的指導思想,強調城鄉規劃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等協調發展融合在一起,這也為建設和諧人居環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簡單的說,以前的城市規劃法是擺在那里讓有關部門去執行,現在的城鄉規劃法在內容上是互動的,城鄉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被動局面將得到改變。城鄉規劃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等要求。
當然,城市建設有一定的周期,城鄉規劃法對人居環境的影響不會立竿見影,真正發生變化應該是實施一段時間之后。
三 為城市未來的發展掃除了障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原有的《城市規劃法》為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專設了一章(見第三章),對新區開發作了專門的規定。回顧我國開發區的建設歷程,我認為這也是起到積極作用的,在當時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龍頭帶動城市的發展,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但是,經濟開發區更大的失敗就是浪費了土地。現在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18億畝生存底線已經比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這一內容,明確||地規定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顯然,取消此項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規模的健康發展。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結合得不好,也不能成為一種城市發展的主流模式。其次,這樣做有助于節約土地,對于增加城市的活力會有幫助。開發區占地多,生活設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復合發展。
在城市性質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個極有利于城市發展的決定。按照《城市規劃法》第19條規定,城市規劃編制時首先要對城市性質進行明確定位,繼而對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產生影響。而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和交叉化,實際上產業發展越來越難以明確定性,比如IBM作為計算機生產是屬于第二產業,而作為電子綜合服務的提供商則是第三產業范疇。在新的《城鄉規劃法》中,不對城市性質作清晰的規定,這將對城市未來的發展預留了更大的彈性空間。
四 強化監督職能, *** 將對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的調控將更有力
關于城鄉規劃實施內容,原來在《城市規劃法》中只有11條,不到1頁篇幅,新法則設置了專門章節,包括18條內容,占到2頁半篇幅,內容非常充實。為什么增加了這么多內容呢?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嚴,現在城鄉規劃法對各個程序,比如選址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包括鄉村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的全過程都有具體的要求和規范,沒有空白點。此外,各個城市制定細則,沒有統一,現在也都有了明確|| 的標準。這樣將有助于 *** 主導城市發展的規模、方向、速度,調控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
由于以前不是特別清晰的監督制度,原來的規劃與市場結合得很弱,導致城市規劃滯后于開發,現在提了很多具體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規劃為龍頭引領城市發展。這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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