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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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鎮和鄉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村莊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風貌相結合,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
城市、縣人民 *** 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為本級人民 *** 的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開發區等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鄉、鎮人民 *** 應當會同其做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財政、民政、環境保護、公安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省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第十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根據需要編制。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區域內的城鎮空間布局、各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以及城鎮間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對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查本級人民 *** 審批和需要報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鄉規劃草案以及需要其審查的其他城鄉規劃草案,并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查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成員由本級人民 *** 聘任。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由組織編制部門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合肥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并編制和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遠景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村莊規劃編制應堅持哪些原則?
村莊規劃編制應堅持多規合一、突出村莊特色、堅持保護建設并重、堅持以農民為主體等原則。
1、多規合一
按照“多規合一”的總要求,村莊規劃編制要做到在規劃工作底圖、技術標準、規劃范圍、規劃指標、規劃目標期限、規劃數據建庫等方面統一。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2、突出村莊特色
以全域規劃為理念,以多樣化為美,按照“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要求,突出地方特點、文化特色和時代特征,保留村莊特有的民居風貌、農業景觀、鄉土文化,充分體現當地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3、堅持保護建設并重
按照“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科學發展理念,堅持保護與建設并重,保護好建設開發的生態底線,為生產、生活創造優質的生態環境,防止調減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
4、堅持以農民為主體
要堅持“聽民聲、匯民智、重民意”的工作理念,并在工作中貫徹落實。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充分聽取當地村民的訴求,組織當地村民充分發表意見,積極參與集體決策,確保規劃符合村民意愿,保障村民的集體利益。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的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各級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 *** 有關部門和鄉(鎮)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相關技術規范。
城市、縣 *** 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用于本區域的相關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 省級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省級 *** 的要求,會同省級 *** 有關部門、設區的市 *** 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市群規劃,下同),報省級 *** 審批。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 *** 組織編制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級 *** 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省級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二條 縣(市) *** 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 *** 審查同意后,報省級 *** 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或者中心城區,下同)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單獨編制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 *** 審批。
第十四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鎮 *** 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級 *** 備案。
縣(市)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設區的市 *** 備案。
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城市、縣 *** 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鄉 *** 組織編制鄉規劃,鄉(鎮) *** 組織編制村莊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城市、縣 *** 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鄉 *** 研究處理。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市、縣 *** 可以委托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 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鄉和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參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審批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修改,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參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條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之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中,有關 *** 應當就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保護、相鄰地區重大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管理,主動進行協商,必要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 *** 組織協調。
第二十五條 城市、縣、鎮 *** 應當依法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城鄉建設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城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
對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實施。
第二十八條 規劃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規劃許可機關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許可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 *** 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許可事項提出異議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研究處理,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規劃許可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規劃許可機關應當自作出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 *** 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獨立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的,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他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內容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城鄉空間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論證報告。
第三十一條 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和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重大建設項目的范圍由省級 *** 確定。
國家和省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區域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規定需要批準、核準、備案的,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中明確規劃條件;依法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和選址意見書未明確的規劃條件,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用地。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提出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包括:建設用地的位置和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密度、綠地率、容積率,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風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一)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二)不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改變規劃條件確定的用地性質,提高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規劃條件確定的綠地率,或者減少規劃條件確定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的。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臨時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臨時建設要求。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期限屆滿而建設項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質勘查尚未完成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臨時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變。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除外。
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建設,包括廣場、停車場、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重要街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圖)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民用建筑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 *** 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第五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分為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以下簡稱規劃成果)兩個階段。第十一條 編制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省、自治區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對城鄉空間的影響,明確規劃編制的原則和重點,研究提出城鎮化目標和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編制規劃成果提供基礎。
編制規劃綱要時,應當對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充分論證,并征求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 *** 的意見。第十三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在規劃綱要編制和規劃成果編制階段,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時,應當附專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的說明和對各方面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送審批前,省、自治區人民 *** 應當將規劃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成果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八條 上報國務院的規劃成果應當附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說明書、規劃編制工作的說明、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等。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符合城鄉規劃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二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向國務院報告前,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提出規劃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規劃的基本思路和重點,經省、自治區人民 *** 同意后,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 *** 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籌保障。
省人民 *** 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 *** 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 *** 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 *** 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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