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空間布局,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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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市、縣(市)、鎮(鄉)應當依照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鄉)規劃。

市、縣(市)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中心村、特色示范村、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應當優先編制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規劃、村莊規劃;鎮(鄉)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注重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各類開發區(園區)、重點鎮(鄉)根據需要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承擔該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工作的議事機構,負責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制定。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加強規劃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具備勘察、測繪、氣象、地質、水文、交通、環境、文物等基礎資料。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并對規劃編制質量負責。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報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二)縣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市轄區的,經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送審批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 *** 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籌保障。

省人民 *** 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 *** 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 *** 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 *** 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現在建筑工程設計費一般怎么取費

建筑工程設計取費標準[1992]價費字375號

國家物價局建設部文件

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

一、工程設計收費標準是工程設計單位與委托任務單位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設計費的依據。

二、本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編制,經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務院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批準頒發。工程設計單位承擔任務的工程性質,分別執行本標準中有關行業的收費標準。各建設單位、工作設計單位、設計審查部門和建設銀行等單位應該據此掌握并監督執行。

三、本收費標準共分三冊。之一冊包括:石油、鋼鐵、黃金、有色冶金、建材、機械、化工與石化、醫藥、紡織、輕工、交通、廣播電視、商業、糧食、林業、民用建筑、市政、水利水電、人防、鐵道等二十一個行業;第二冊包括:核工業、航空、電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個行業(84年本);第三冊是《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工日定額》試行本,包括煤炭、電力、郵電三個行業。

四、本收費標準是在原國家計委84年、85年頒發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對定額收費中的不合理部分進行了調整的修訂本,仍體現了低收費的原則。即本收費標準是根據各行業工程設計單位的綜合設計能力和以事業費制度的支出水平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同時考慮了必要的技術開發、業務建設、人員培訓等所需的費用,以及必須交納的工商稅等。

五、本收費標準以實物定額收費辦法為主,輔以按單項工程概算為計算基礎的收費辦法,另外煤炭、電力、郵電三個行業試行工日定額收費辦法。

六、本收費標準的主要內容:

1.工程設計費:一般包括初步設計和概算、施工圖設計、按合同規定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參加試車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的費用。本收費標準中未包括做施工圖預算的費用。

2.初步設計之前的工作費: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編設計任務書、參加廠址選擇和規劃、進行環境預評價等工作所需的費用。

3.非標準設備設計費:是指非定型設備的設計費。有的行業工程設計本身包括設備設計,則不另計收非標準設備設計費。由于行業特點不同,非標準設備設計的范圍,由各行業分別作出規定。

4.軟件編制費:是指工廠生產過程計算機控制程序等編制費用。行業有軟件編制收費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行業沒有標準的,可根據軟件的使用價值、先進程度,并考慮編制軟件的實際工作量由雙方商定。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單獨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翻譯、電算等,其收費標準由主管部門或工程設計單位另行制訂。

七、如果只委托做工藝設計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計算收費。只委托做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數計算收費。如果增加編制施工圖預算,按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本收費標準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是按新建項目設計考慮的,如果是擴建項目,除行業有明確規定者外,可按同類新建項目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技術改造項目,根據設計技術復雜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數計算收費。需要進行地震設防的項目,按定額計算時,根據設計工作量增加的情況,可乘以不超過1.2的系數。

八、工程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深度及質量標準,提供份數按各行業的規定執行,委托單位要求增加的份數,另收曬印工本費。

九、工程設計中采用標準設計(標準構配件圖除外)、復用設計,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20%收費。需配基礎或因地制宜做局部修改的,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30%收費。非標準設備設計重復使用時,自設計完成后當年開始,每年遞減20%收費,遞減后收費額小于圖紙資料費時,可按圖紙資料收費標準收費。

十、進行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參加規劃調查、詢價、報價、對外談判等技術服務工作,以及沒有制訂具體收費標準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產人員工日計算收費的辦法,收費標準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計算可執行工日定額或由設計方和委托方根據任務情況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內的任務,其差旅費由委托單位負擔。

十一、按承擔設計任務的單項工程概算為基礎取費的,其計算基數應扣除臨時工程費、施工技術裝備費和施工機械購置費,加 *** 合試運轉費。單項工程概算應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為依據。

十二、有引進設備的項目,按單項工程概算為基礎取費的,工程設計全部由我方承擔,計取設計費時,其設備價格要按國內同類設備價格計算。國內如無參考價格時,則以設備原價按國家牌價兌換成人民幣計算。有引進設備,按單項工程概算為基礎取費的項目,如果工藝設計由國外承擔,計算基數不應包括工藝設備價格;按實物定額取費的,應按行業劃分的設計工作量所占的比例,扣除相應的設計費。國內相應的工藝設計配合工作的收費,可由設計方和委托方按實際工作量協商確定。

十三、如需按國際通用的設計程序和深度進行設計的國內項目,因超過國內現行設計深度,可適當增加設計收費,具體可根據實際增加的工作量,由設計方和委托方協商確定。

十四、承擔新疆等偏遠地區設計任務時,如按定額計算收費,可按原定額乘以1.1系數,承擔 *** 地區任務可按原定額乘以1.2的系數。

十五、工程設計單位由于所承擔任務的需要而出國時,除制裝費由設計單位支付外,其他出國費用(包括外匯額度)均應由委托單位支付,如設計單位本身為了提高水平等原因而出國學習、考察時,其出國費用由設計單位自理。

工程設計單位承擔任務后,如因項目需要進行科學試驗,其設備、材料和人工費由委托單位負責。

十六、本收費標準中考慮了各種影響設計工作量因素的調整系數,如果在同一項目中的兩種以上因素同時存在,由該項目總的調整系數應為各單項調整系數小數點以后數字之和再加1,但總的調整系數更高值不得大于1.5。按實物或工日定額計取設計費的,凡投資在3億元以上的項目,其費額更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十七、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采用了先進技術,并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經設計審查確認,可由上級主管審查部門決定,適當增加設計費,一般控制在設計費的10%以內。如果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按合同規定扣減設計費。

十八、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圖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設計費付清后,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本施工,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等,不應另收技術服務費和差旅費。

十九、本收費標準適用于地市以上所屬設計單位承擔國內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收費,縣及縣以下所屬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時,按本收費標準乘以0.85-0.9的系數計費。經濟特區工程設計收費(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預算內投資項目除外),可實行市場調節,由設計單位與委托單位協商確定。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收費,可參照國外有關設計收費標準,由設計方和委托方共同協商確定。

二十、本收費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其設計收費由設計單位與委托單位參照本收費標準協商確定。

勘察設計工作內容

勘察:

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小班區劃調繪、立地類型及專業調查、社會經濟調查、道路及其他附屬工程勘察。

苗圃種子園:選址、調(測)繪、專業調查、構筑物位置的測定。

飛播造林:播區踏勘、立地類型及專業調查、播區航線及導航點位置勘察。

設計:

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經營區劃、造林類型確定、樹種規劃設計,造林技術設計、道路防火線等輔助工程規劃設計、編制設計說明書及規劃圖、設計概算。

苗圃種子園:總平面設計、技術設計、道路排灌工程及附屬工程設計、說明書及概算等。

飛播造林:播區造林樹種、播種量計算、設計、航線、導航點設計說明書及概算等。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 *** 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

(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