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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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全部行政區域是城市規劃區范圍。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三條 本市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城鄉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區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人民 *** 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規劃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 *** 規定。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未來,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三)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醫療衛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堅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堅持科學、適用和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統籌安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和建設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利用適當集中。

(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自然景觀,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樹名木。

(七)遵循公開、民主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但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除外。

市和區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規劃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審批應當統一標準、統一規范。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

城鄉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和主要形式是什么?

1、制定主體是區 *** 、區 *** 各部門、各鄉(鎮)人民 *** 。主要形式為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

2、城鄉規劃行政性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 *** ,縣(市、區)人民 *** 以及各級 *** 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以及上級 *** 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規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并在本地區、本部門普遍適用的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的總稱。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2)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四)規劃委員會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五)土地、交通、產業、環保、人口、財政、投資等相關政策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六)依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七)其他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情形。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總體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

(二)因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提出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進行公示,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因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或者審批機關經組織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后認為確需修改的,可以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村莊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應當與城鄉規劃中有關布局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修改后,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后,在報批前應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修改后,在報批前應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鎮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5年。

城市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和相關建設活動應當與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與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體現地方特色。開發區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鎮舊區改建應當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環境,提高綜合承載力,重點改造城市的危房區、棚戶區及交通阻塞地區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結合部建設管理制度,加強城鄉結合部的規劃管理,依法引導、規范城鄉結合部的建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嚴格“綠線、紫線、藍線、黃線”規劃管理,切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林地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

法律規定需要保護的用地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林地、濕地、湖泊、山體、風景名勝區、重要歷史建筑和街區、文物古跡、防震減災通道和避難場所、危險廢棄物處理場等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環保、人防等有關部門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安排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及各類管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履行規劃審批、竣工核實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在出讓前應當持相關文件向項目所在地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地面積、用地范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容積率、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后不得擅自變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方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手續:

(一)申請人向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材料并說明變更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經論證確需變更的,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并附論證、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縣) *** 批準;

(五)經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規劃手續,并及時通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六)根據變更后的規劃條件補(退)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協議。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依法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按照項目批準、核準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市(縣)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級以上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選址意見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申請文件、地形圖、重大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

未按照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核準立項。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劃撥文件和建設工程相關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由受讓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條件的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完成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市人民 *** 委托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察區縣(市) *** 及有關部門城鄉規劃工作,并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城鄉規劃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 *** 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區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必要時可以作為規劃確定選址意見的參考。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使用土地的有關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三)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

(五)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六)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十)建筑內部裝修;

(十一)建筑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