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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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請問什么是"城市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是我國城市規劃中的一個過程。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六個層次組成,包括: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的目的在于: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擴展資料:

提升城市規劃編制的科學性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趙龍表示,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把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相融合,同時形成一個平臺,即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形成全國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同時,國土空間規劃將把國家安全戰略、區域發展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等國家戰略,通過約束性指標和管控邊界逐級落實到最終的詳細規劃等實施性規劃上,保障國家重大戰略落實落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規劃編制

參考資料:中國經濟網—我國將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實施“多規合一” ..

城鄉規劃的工作原則

城鄉規劃編制是指各級人民 *** 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一般工作原則包括:

1、城鄉規劃要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當前我國正處在加速城市化的時期,即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各種社會、經濟矛盾凸顯,對 *** 的執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城鄉規劃是 *** 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鄉規劃、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綜合發展,不斷優化城鄉人居環境。實施城鄉規劃與城鄉綜合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依據的。沒有城鄉的不斷發展就不可能為實施城鄉規劃提供物質基礎。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是否有利于區域綜合發展、長遠發展,應當成為我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也是檢驗城鄉規劃工作的根本標準。

2、城鄉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

從實際出發就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從城市的市情出發。近年來,雖然我國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國民生產總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斷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況并未得到根本改變,仍屬于發展中國家,這就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一切城鄉規劃的編制,包括規劃中指標選用、建設標準的確定、分期建設目標的擬定,都必須從這個基本國情出發,符合國情是城鄉規劃工作的基本出發點。我國幅員遼闊,城市眾多,各地自然、區域乃至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差別很大,城鄉規劃不能簡單地采用統一的模式,必須針對市情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劃方案。

從根本上講,城鄉規劃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資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設合理化的更大成果,對于國外的先進經驗和優秀的規劃設計范例,也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吸收其精髓實質,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標準和形式。在各地的規劃建設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貪大求洋的情況屢屢出現,《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中對這些現象提出了嚴肅的批評。要把堅持實用、經濟的原則和美的要求有機地結合起來,力爭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3、城鄉規劃應當貫徹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

我國人口多,土地資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我國的長遠利益所在。城鄉規劃必須樹立貫徹中央關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對于每項城市用地必須認真核算,在服從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設運行上的經濟性前提下,各項發展用地的選定,要盡量使用荒地、劣地,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要從水資源供給能力為基本出發點,考慮產業發展和建設規模,落實各項節水措施。要大力促進城市綜合節能,鼓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完善城市供熱體制,重點推進節能降耗。

4、城鄉規劃應當貫徹建設人居環境的要求,構建環境友好型城市

現代城市的綜合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城市的人居環境的建設水平。在特定意義上講,城鄉規劃是城市的環境規劃,城市建設是為市民的工作、生活創造良好環境的建設。城市的發展,尤其是工業項目,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是有一定的影響。但產業發展與人居環境建設的關系,決不是對立的、不可調和的。城市的合理功能布局是保護城市環境的基礎,城市自然生態環境和各項特定的環境要求,都可以通過適當的規劃 *** 和環境門檻的提高,把建設開發和環境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力求取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5、城鄉規劃應當貫徹城鄉統籌、建設和諧社會的原則

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在城鄉規劃工作中,關鍵要堅持“五個統籌”,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地持續發展。城市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和時代文明的集中體現。城鄉規劃不僅要考慮城市設施的逐步現代化,同時要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深人研究日益增長的城市居民各種層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關系,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條件。要建設和諧社會,還必須處理好繼承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在編制城鄉規劃中,必須注意保護當地的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科學藝術價值的文化古跡,把開發和保護、繼承和發揚結合起來。少數民族地區的城鄉規劃應當適應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需要,并努力創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風貌。

沈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工作在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環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包括: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和其他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三)中心城區內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

(五)城鄉基礎設施、綜合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水系、綠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環境保護、地下空間開發、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作為城市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地域范圍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內容。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三)新民市總體規劃由新民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沈陽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四)鄉規劃由所在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五)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六)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h(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八)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定;

(九)專項規劃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和縣(市)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任務。

城鄉規劃文件應當附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明等要件。第九條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對周邊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規劃,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履行審查程序。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城鄉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城鄉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征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 *** 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城鄉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 *** 網站上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分類答復。

城鄉規劃法》對實施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的法律憑證有什么。

(一)《城鄉規劃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法》規定,我國城鎮規劃實施管理實行“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制度,我國鄉村規劃管理則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具體來說,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的法定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鄉村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在集體土地上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上,《城鄉規劃法》與以往的法律法規有什么不同?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體制的改革,現行規劃實施制度也需要作相應調整?!冻青l規劃法》完善了與投資體制、土地管理相協調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保留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工作制度,結合投資體制改革,明確了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情形和環節。同時,在充分考慮規劃許可制度與投資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銜接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的種類和管理程序作了區分,按照既要保證規劃實施,又要規范行政權力的原則,完善了有關許可的條件,簡化許可環節。此外,《城鄉規劃法》還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提出了規劃管理的要求。

(三)《城鄉規劃法》在鄉村規劃建設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以前“一法一條例”的管理制度,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非常薄弱,難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情況比較嚴重?!冻青l規劃法》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涉及規劃的部分內容上升為法律,體現了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有利于指導規范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制定,規范農村地區的建設行為。同時,針對農村建設活動規模小,點多面廣、以個人為主等情況,按照既要嚴格規劃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則,規定農村建設活動只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法律憑證,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法建設。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城鄉規劃法》是如何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和公共服務職能的?

城鄉規劃的任務是要在城鄉的發展中維持公共生活的空間秩序,對未來的空間利用做出科學合理的安排。這是一項需要就社會、經濟、環境和技術發展等要素進行統籌安排的綜合性工作,既要依照法律進行,又同時兼具政策性特征。

《城鄉規劃法》強調把社會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對城鄉規劃基本原則的規定,特別是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等規定,是保障城鄉規劃中社會公共利益基本構成的體現。《城鄉規劃法》對規劃確定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保護和對總體規劃中強制性內容的規定,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基本載體的保護。它還明確提出了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將促進公共財政首先投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中去?!冻青l規劃法》強調“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以及對規劃實施的有關規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服務職能,從制度上明確了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對城鄉建設的指導作用。

(五)《城鄉規劃法》對公眾參與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對貫徹城鄉規劃公開化的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城鄉規劃公開化和公眾參與制度的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保ā冻青l規劃法》第二十六條)

二是在規劃的實施階段,“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變更規劃條件的申請的,“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六條)。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

(六)《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修改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但是,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城鎮體系規劃也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影響城鄉發展的因素也在不斷發展變化,這就要求城鄉規劃編制機關必須時刻關注規劃的具體實施情況以及城鄉的發展變化,適時對城鄉規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當然,為維護規劃實施的嚴肅性,《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條件做了嚴格規定,當出現下列五種情況之一時,可以依法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進行修改:(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同時,《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以及因規劃修改調整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補償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削減了規劃實施過程中修改的隨意性,是規劃決策客觀、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另外,對規劃的修改,特別強調了在修改規劃過程中對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如《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七)《城鄉規劃法》中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有效地遏制違法建筑的建設,《城鄉規劃法》中強調了對不同類型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加大了查處力度,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將對惡意違法建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同時,《城鄉規劃法》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行使強行制止權和 *** 權,對及時消除違法建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行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