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1、之一條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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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是在這一天,《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它標志著宣武區的試點工作圓滿結束,亦標志著北京市將于10月份開始實行新的住房保障辦法。關鍵詞一:條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

3、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 *** 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下同)購買的公有住房。

4、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5、按照《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7]27號)文件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于因各種原因確需 *** 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